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房產,可以被執行嗎?

本文轉自:光明網

夫妻一方作為債務人

名下沒有任何房產

但其配偶名下卻有房產

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房產,可以被執行嗎?

這種情況下

債權人向法院申請

執行債務人配偶名下的房產

法院會支持嗎?

下面跟隨小編

一起來看看今天這則案例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張某與被執行人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查詢,趙某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但其配偶李某名下的房產系婚後購買,法院便依法裁定查封了該房產。

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房產,可以被執行嗎?

李某認為,其不是執行案件的當事人,遂提起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

經形式審查,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為案外人

該執行異議案件

裁定中止對案涉房產的執行

張某不服該裁定

遂提起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請求許可對該房產的執行

法院經審理查明

案涉房屋系趙某、李某婚後購買,購買時登記在趙某名下,案件成訟後轉移登記至李某名下,由此認定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依法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後可予以執行,故判決准許對案涉房產執行。該判決經二審維持。

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房產,可以被執行嗎?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不因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

而改變其共有性質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查封

同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執行人配偶

1 被執行人配偶未提出異議的

法院可處分房屋,並將變價款的一半作為被執行人財產予以執行,另一半返還被執行人配偶。

2 被執行人配偶提出異議的

有權提起執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主張中止執行。

若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申請執行人有權提起許可執行之訴進行實體審查。

若法院裁定駁回異議請求,被執行人配偶可提起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之訴主張救濟。

若對共有財產份額存在爭議,可在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異議之訴中一併確權或在債權人代位析產之訴中解決。

如上可見

析產訴訟程序繁瑣

實踐中涉及夫妻共同財產

執行案件數量眾多

全部以此程序處理

將極大增加

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及司法成本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編寫的《執行工作指導》第46輯中有如下內容:“借鑑地方法院的經驗,2014年1月27日浙江省高院審委會通過的《浙江省高院關於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夫妻一方為債務人案件的相關法律問題解答》之七提到,經判斷為夫妻個人債務的案件,應執行屬於被執行人所有或者其個人名下的財產,其財產不足清償的,可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半份額。如登記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財產系共同財產的,也可執行。執行機構可直接對上述共同財產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因此

執行程序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

先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半

配偶對此有異議的

賦予其通過案外人異議之訴救濟的權利

以平衡執行效率和權利救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一十條

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併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一條

對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准許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第八條

審判部門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需要確權的財產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現為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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