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職工法律微課堂】去世“女友”突然出現,致男子精神崩潰自殺…這事竟然犯法了?

由 終廷花 發佈於 綜合

普法

小課堂

@簡陽市總工會

去世的前女友

半夜出現的白衣“女鬼”

這究竟是女友“還魂”

還是精心設計的陷阱???

普法這麼長時間了

小編什麼樣的名場面沒見過

婚姻、職場和民事糾紛……

只是沒想到,還有問“女鬼”的?

“明知對方不能受驚嚇

還故意扮女鬼嚇人導致對方精神崩潰自殺

是否構成犯罪?”

沒關係

來者不拒

我們照樣認真解答

以下諮詢由劉兆慶律師解答,謹供參考

諮詢一個案例

案例

行為人知道被害人不能被過於驚嚇。他在偶然間知道被害人的女朋友去世了,出於報復的心理想嚇唬一下被害人。

於是就利用物理化學原理和人的心理製造出所謂的鬼影和夜半怪聲,然後他自己打扮一下,化裝成白衣“女鬼”經常在半夜嚇唬被害人。

被害人以為是自己的女朋友還魂來找自己,結果因為過度驚嚇而精神失常了,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行為人仍然繼續在半夜嚇唬被害人,結果引發被害人由於過度驚嚇而上吊自殺。

行為人雖然沒有對被害人身體上造成傷害,但是他的行為也引發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構成犯罪嗎?

律師回答

首先,故意去嚇唬別人是否是一個危害行為?一般日常生活中,開玩笑一類的驚嚇並不屬於危害行為,而是一般生活行為。

但是本案中,由於被害人存在特殊體質,行為人故意利用這一點對被害人進行精神上的刺激,這種針對性的行為實際上對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損害,並最終導致被害人精神崩潰,因此這種行為應當認定為危害行為。

其次,被害人的死亡與行為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在本案中,被害人在被多次恐嚇、驚嚇後患上精神分裂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被害人已經患上精神分裂症,但是依然採取頻繁恐嚇、驚嚇的行為,最終引發被害人的自殺身亡。

行為人一系列的驚嚇行為是針對被害人的特殊體質所採取的針對行為,也就是説被害人最後的死亡是由行為人的頻繁恐嚇而造成的,因此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行為人利用被害人的特殊體質實施了特殊的危害行為,最終導致了被害人死亡,應當為被害人的死亡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看到沒有

不能隨便嚇人!

在現實生活中

頻繁打電話、發短信侮辱、恐嚇他人

也可能會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哦

如果用暴力的方式還可能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再來看看相關的案例

相關案例

多次發送侮辱性短信並擅自為他人預訂服務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罰行為——張燕不服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治安管理處罰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發送侮辱性短信,並擅自為他人預訂服務,且發送短信持續時間長、數量大、內容污穢;預訂服務次數多,已構成對他人工作和生活的嚴重影響,嚴重干擾了其個人正常生活。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規定,並結合他人正常生活受干擾程度及行為人所實施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法定處罰幅度範圍內對行為人的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那麼,萬一受到威脅、恐嚇

要怎麼辦呢?

遇到威脅、恐嚇應該這麼做

1.受到威脅之後,首先是要保持冷靜,分析自己是否得罪過什麼人等。

2.密切關注周邊環境,或者先離開常住地一段時間。不管是麼時候,人身安全都是第一位的,必須放在最前頭考慮。

3.還要注意收集證據,錄音、或是信件等等,這樣在報警之後才有證據。

4.最後就是要及時報警,將證據提交給警方,尋求警察的保護等。

切記!!

被人恐嚇威脅的時候

人身安全是大於一切的

不要因為看不開一些利益

而與威脅恐嚇你的人發生“惡鬥”

人沒了,就什麼都沒有啦!

當然,也不能隨意去恐嚇別人哦!

生活中你遇到哪些頭疼的

法律問題

讓我為你排憂解難吧~

【來源:簡陽市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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