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微信羣吵架,羣主不作為慢作為或擔責!

由 睢風娥 發佈於 綜合

  18日,話題#微信羣聊天被罵羣主不作為或擔責#衝上熱搜,引發網友關注。

  

  日前,廣州互聯網法院通報一起典型案例,如果微信羣裏出現罵人的行為,羣主“慢作為”或“不作為”可能要擔責。

  微信羣裏長期頻繁辱罵他人

  羣主“慢作為”惹來官司

  廣州一家物業公司的員工李華(化名)為履行物業管理需要於2018年創建一個小區微信羣。但從2018年至2019年,多名小區業主在羣內長期頻繁發佈針對張小然(化名)的惡意辱罵言論,張小然多次在羣內及通過微信私聊的方式向擔任羣主的李華髮送信息,要求採取措施,但羣主李華除在2019年5月15日、19日於羣內發佈公告提醒羣成員注意文明用語,並於19日解散該羣外,在此前一年多的時間內未採取其他措施。

  張小然對微信羣內發表辱罵言論的業主提起侵權訴訟,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業主在羣內發表辱罵言論的行為構成名譽權侵權,判令業主書面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張小然認為物業公司的不當行為是其名譽受損的重要原因,起訴物業公司要求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因員工李華創建微信羣的行為系履行工作職務的行為,故由此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物業公司承擔。而物業公司對微信羣內的侵權行為負有注意義務。

  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未及時履行羣主管理責任,加重張小然名譽受損的程度,其過錯程度明顯小於直接侵權人,其責任亦應小於直接侵權人,判決:物業公司在小區公告欄張貼聲明向張小然賠禮道歉,聲明張貼時間不得少於30日;駁回張小然的其他訴求。該判決已生效。

  羣主為何要承擔法律責任?

  羣主責任具體包括哪些?

  據@法治日報 ,根據《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互聯網羣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羣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户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羣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羣體空間。也就是説,微信羣主負有對微信羣的管理職責,須履行注意義務,即“誰建羣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

  不過,對微信羣主是否盡到了其應負的注意義務判斷標準不宜過高,不能苛求羣主時刻保持對羣內言論的密切關注,羣主盡到積極預防、阻止羣內侵權行為的責任,就可以認定其盡到了應負的注意義務。

  一般來説,羣主需做到以下三點:羣主立羣規,明文規範羣成員;如果羣成員發佈不良信息,應及時將發佈者禁言或踢出羣聊,避免不良信息傳播的可能性;即時向相關平台、部門舉報 。

  你是羣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