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項鍊原價一萬三 直播間1999.99元?踩“坑”了

  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通訊員 戴瑜霞 劉夢薇

  原價1.3萬元的足金項鍊,直播間僅花1999.99元帶回家?遇到此等“好事”的消費者阿華(化名)一度後悔莫及。廣州互聯網法院11日表示,已審結這宗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近年來,電商直播逐漸在各大網購平台佔據重要席位,在直播間先領專屬優惠券再下單、聽主播講解商品屬性和優點再下單的消費方式已成為不少網民的新消費習慣。但實際上,直播電商購物背後也有一些“坑”,阿華就是踩“坑”者之一。

  案例

  看完直播下單 拿到手黃金項鍊不到3克

  今年5月2日,阿華在看直播時發現,某珠寶店正開展黃金項鍊“秒殺”活動,主播邊展示黃金項鍊邊口播:“黃金三條九項鍊,準備好,福利1000單,18寸的鏈子,原價一萬三,任何地方都是一萬三,限購每人一單”“今天,9999不要,6999還不要,3999還不要,1999上車!”直播過程中,主播並未陳述項鍊的重量。阿華觀看直播後,便參與了該“秒殺”活動,於當晚9時在“某珠寶店”購買了案涉項鍊,並支付了1999.99元。

  隨後,阿華收到的實物為帶有“足金鳳尾鏈”標籤的項鍊,並附有貴金屬製品檢驗證書,證書顯示檢驗結果為:主體金(Au),純度足金,總質量2.48克。

  阿華表示,其購買前並未詢問該項鍊的重量,而是根據主播“原價一萬三”的陳述結合金飾的市場平均價格估計項鍊重量,但收到商品後發現僅有2.48克,故認為“某珠寶店”虛構了原價,對其構成欺詐。阿華於是向廣州互聯網法院起訴,要求該珠寶店支付三倍賠償金5999.98元、案件受理費由珠寶店負擔。

  阿華提起訴訟後,該珠寶店向阿華退款1999.99元,阿華也向珠寶店退還了案涉項鍊。

  商家被判欺詐 賠付消費者項鍊價款三倍

  那麼,涉案的“某珠寶店”的行為是否屬於欺詐?

  法院審理認為,在網絡直播營銷中,消費者瞭解商品的方式主要是直播營銷人員(俗稱“主播”)通過視頻直播展示商品並口頭陳述相關商品信息,主播在直播過程中應對其展示和口頭陳述的內容引發的法律後果依法承擔責任。

  本案中,“某珠寶店”的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由該店員工開展,案涉商品亦由該珠寶店銷售,主播在直播過程中的陳述引發的法律後果應由該珠寶店承擔。

  法院指出,引發爭議的主播陳述內容為案涉項鍊“原價一萬三,任何地方都是一萬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中定義,“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於虛假、捏造,並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

  經辦法官曹鈺表示,在案涉直播中,主播稱案涉項鍊原價為13000元,但“某珠寶店”陳述主播所稱的上述“原價”實際上是實體店的標籤價,並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商品在其網店曾經存在符合上述定義的“原價”,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法院認定上述主播在直播中所稱的案涉項鍊“原價一萬三”並不屬實。該所謂的“原價”與商品的實際銷售價格差異巨大,是主播吸引消費者參與直播間“秒殺”活動的重要內容,對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有明顯影響。主播在直播過程中陳述該虛假內容使阿華陷入錯誤認識進而購買案涉項鍊,應認定為欺詐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被告“某珠寶店”向原告阿華賠償案涉項鍊價款1999.99元的三倍即5999.97元;駁回阿華其他訴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統計

  涉直播帶貨糾紛案件

  消費者購物投機性較強

  據廣州互聯網法院統計,近年來,網絡直播帶貨糾紛數量迅速增長。從該院近兩年來的案件受理情況看,涉網絡直播帶貨糾紛案件呈現五大特徵:

  一是案件標的額跨度較大,從千元到數十萬元不等。近兩年來,廣州互聯網法院受理的相關案件平均標的額為10.9萬元。

  二是案件標的物類型新穎,其中“雲賭石”案件佔比較高。從糾紛所涉商品類型來看,除電子產品等日用品外,部分具有新穎性的物品,如“原石”,開始成為直播帶貨的標的物。

  三是消費者購物的投機性較強。部分消費者存在以低成本搶購高價值商品的心理。比如,在涉“雲賭石”案件中,消費者常因購買的“原石”在解開後不符合心理預期,致其風險投資的目的落空而引發退款糾紛。

  四是主要訴求為要求返還購物款並賠償合理費用支出。相關案件常為消費者以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或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起訴,部分案件的訴訟請求為要求商家發貨,而佔比較高的訴訟請求為要求返還購物款並賠償合理費用支出。

  五是被告主體多元化,不同案件要求擔責主體不一致。部分案件將銷售商單獨列為被告,要求銷售商履行合同義務;也有部分案件將帶貨主播單獨列為被告,將其視為銷售商並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另有部分案件將帶貨主播與直播平台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兩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提醒

  直播購物常見四大“坑”

  注意保存憑證以便維權

  廣州互聯網法院法官麥應華介紹,直播電商購物常見的問題有四類:一是部分商家或主播存在虛假、誇大宣傳,商品存在質量差、以次充好、假冒偽劣等問題;二是部分商家或主播為逃避平台交易安全監管,誘導消費者私下轉賬交易,發生糾紛後就“人間蒸發”;三是消費者在直播渲染的氣氛下衝動購物、大額消費,後續面臨退換貨不及時,導致購入大量無用商品的窘境;四是直播帶貨營銷模式與主播本人密切相關,經營者主體不明確,消費者無法確認維權對象,維權成本高。

  就直播電商購物中的“坑”,廣州互聯網法院發出三點提示:選擇正規交易平台,並在平台鏈接內下單;理性消費,避免盲目跟風,下單前可向主播詢問商品的來源、功能、質量、效果及價格等情況,全面瀏覽商品評價、歷史價格和功能表述等相關信息,尤其需注意在頁面角落用小字標註的“特別提醒”;注意保存好直播視頻、聊天記錄、支付憑證等相關證據,便於依法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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