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超載超限將入刑,司機:這鍋我不背,近日,交通部部長李小鵬建議,要加快研究推進將嚴重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列入危險駕駛罪的範疇,追究有關人員刑責,提高違法成本,形成強大震懾。超限超載的大貨車一直人憎狗嫌,但這次我們要替貨車司機説幾句話。因為用刑法解決一個經濟問題,很可能是緣木求魚。
要點速讀1貨車普遍性超載超限,不單純是司機個人唯利是圖。2在立法上加重刑罰,並不必然增加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威懾效果,在特定條件下甚至起着相反的作用。要警惕用刑法解決一切經濟問題的思路。不能否認,貨車超載超限入刑有民意基礎
“超載超限入刑”,是指雖然未發生交通事故,但在道路上行駛時嚴重超限超載,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
貨車超載超限入刑,有一定的輿論基礎。如果你常逛汽車論壇,就知道私家車車主對大貨車的恐懼有多深,尤其是外表骯髒貨物搖搖欲墜的貨車。幾乎所有老司機都知道——珍愛生命,遠離大貨,不要與大貨車並排行駛,一旦看到後面有大貨車尾隨,加油門揚長而去是最好的選擇。
車主對大貨車避而遠之是出於安全方面的考量。汽車的安全性主要包括良好的制動性能和操作穩定性。而貨車慣性大,長期超限超載又處在超負荷運載狀態,極易剎車失靈。疲勞駕駛對長途載重貨車司機又是家常便飯。疲勞的人操控疲勞的機器,必定引發悲劇。據統計,2012中國貨車保有量1900多萬輛,佔機動車保有量的7.8%,但貨車肇事導致的死亡人數約佔交通事故死亡總數的28%。此外,由於超載使路面嚴重損壞,大大縮短了道路和橋樑的使用壽命,最終的養護和維修成本卻由每個納税人分擔。
但貨車超載超限不單純因為司機逐利,背後是個複雜的經濟問題
貨車超載是一個久治不愈的全國性難題。但超限超載的貨車司機,並非鑽到錢眼,不顧他人死活的人,相反他們大多是處於社會底層的農民和下崗工人,勉強能夠依靠駕駛技術自食其力。他們以身犯險的根本原因是“貨車不超載就虧本”——遵守規則的人會餓死。這一尷尬的現實是由市場和行政之手共同作用形成,其中涉及到公路運輸市場的供需關係,收費公路的痼疾以及執法部門的“罰款經濟”等一整個利益鏈條的分配。大多都是老生常談,但我們不妨再談一次。
首先,目前全國公路車輛運力總體上是供大於求,致使運價異常低廉,貨運市場競相壓價。其次,運價低廉的情況下,中國的公路運輸成本卻一直在走高,其中最為人詬病的就是畸高的路橋費以及五花八門的罰款。一個令人記憶猶新的案例是,河南農民時建峯在2008年5月到2009年1月之間,冒用軍車牌照運輸沙石,偷逃過路費2361次,合計逃費金額368餘萬元。但8個月內他一共只掙得20多萬元,還不夠繳過路費的零頭。至於罰款,已經淪為公路貨運行業的“潛規則”,交了錢就可以“合法”超載。而同樣是超載,交警叫“超載”,最低罰200元;路政部門叫“超限”,最高罰3萬元;城管叫“超重”,最高罰2萬元;運管叫“超越許可”,最高罰款1萬元。這些部門的罰款互不相認,只能疊加。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和高昂的運輸成本下,為了不虧本,運輸商和汽車生產商不得不用一些歪點子,比如“大噸小標”。由於養路費等一般按車輛噸位收取,就刺激公路運輸行業產生了“大噸小標”問題——即在車輛生產、改裝或申報時,有意把裝載重量按低於設計承載能力標註,以規避較高的養路費等,也就是説貨車製造出廠,未上路之前,就已經註定了“被超載”的命運。採用“大噸小標”的運輸商,相比於“合法運輸商”更具有競爭力,迫使後者通過超載才能獲得利潤,整個市場最終劣幣驅逐良幣。
超載利益分配流程[1] 製圖:今日話題
如果貨車司機是理性的決策者,他幾乎只能選擇超載。事實上,如果考慮超載所帶來的貨車折舊年限的減少,超負荷運轉導致的經常性維修,以及司機面臨的生命安全風險,貨車司機或運輸商通過超載所得的利潤很難説有多少。
用刑法解決經濟問題,效果很值得懷疑
酒駕入刑之後,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預防作用,這也是許多人對貨車超載入刑效果保持樂觀的主要原因。
但酒駕本質上是個觀念問題。而貨車超限超載如前所述,是個複雜的經濟問題。兩者的發生機制不同。酒駕入刑的經驗無法輕易複製。
也有人認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威懾力跟罰款總有區別。刑罰可以倒逼貨運公司提高司機工資,貨主提高運價,消費者承擔更高運費,同時解決了“不超載就虧本”的問題。這其實是高估了運輸商對下游的議價能力。道路貨運行業長期以來存在“多小散亂弱”的局面。2007年的一篇論文《貨車超載運輸問題研究》稱,公路貨運市場大多是一家一户的經營主體,在整個貨運市場中市場集中度極低,沒有主導行業發展的大型企業。
公路貨運行業缺乏議價能力,且市場運力充足,也就是説總有司機為了生計,願意以身犯險,我們無法估計到底有多少人會無視法律。如果真要嚴格執法,一是刑事案件有一系列複雜的調查程序和訴訟程序,如果真將超限超載入刑,司法成本將成倍增加,司法資源一旦捉襟見肘,“選擇性執法”就不可避免,到時候又產生了新的尋租空間。歷史反覆證明良好的動機與實際結果並不總是統一的。在立法上加重刑罰或者其他法律的懲罰強度,並不必然增加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威懾效果,在特定條件下甚至起着相反的作用。二是貨運車輛超載超速問題,與市場不規範、政府“雁過拔毛”有關。如果“不超載就虧本”的問題難以解決,強烈的謀生動力會迫使貨車司機無視嚴厲的刑罰,繼續普遍性超限超載,到時候司法機關可能會面臨“法不責眾”的困境。
因此,柿子不能只撿軟的捏。基於刑法謙抑性格、效益性的考量,也應對貨車超載超限入刑保持審慎,不能把制度和執法的弊端、責任過多地推向個人。
警惕“刑事手段”成為解決經濟問題的常規思路
用刑罰解決經濟問題,不只“貨車超載超限入刑”。今日話題曾做過一期《農民無證收玉米被判刑,很可能是錯案》,文章認為無證收購玉米並不適用“非法經營罪”,只是因為非法經營罪的兜底性條款,使得非法經營罪天然具有“口袋罪”的基因,這幾年愈發膨脹,在司法實踐中幾乎了涵蓋人類的任何經濟活動。
這不是一個好的兆頭。華東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遊偉認為,某些經濟問題雖然具有一定危害性,但成因複雜,並且帶有明顯的社會發展階段性特質,是很難通過重刑來根治的,更需要通過明確税收、完善制度、嚴格規範執法等“經濟改革”、“社會改革”的方式去解決。
面對一種可能有危害的行為,人們的正義和激憤之情可以理解。但在社會的治理體系中,刑法是調整社會關係的手段之一。它不是唯一的手段,只有在作為“最後手段”時方可動用。
德國著名的刑法學家李斯特曾説過:“在與犯罪作鬥爭中,刑罰既非唯一的,也非最安全的措施。對刑罰的效能必須批判性地進行評估。”貨車普遍超載超限,是經濟問題,也是民生問題。動用刑罰,遠非最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