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跡藝人或被永久抵制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5日發佈新制定的《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根據辦法,“劣跡藝人”將受到協會會員單位1年期限至永久期限的聯合抵制,且須在聯合抵制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才可繼續從事演出活動。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會長朱克寧介紹,管理辦法首次明確規定了演藝人員應當自覺遵守的從業規範,涵蓋遵守社會公德、堅守契約精神、尊重合作團隊與合作對象等十項義務性、責任性條款,以及十五項禁止性條款。辦法還設立道德建設委員會作為專門機構,具體承擔演藝人員道德建設和從業自律等相關工作,將行業自律細化到具體操作層面。

據介紹,禁止性條款包括:

因酒駕、無證駕駛、肇事逃逸、惡意滋事等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

在營業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或者以違背倫理道德、違反公序良俗的方式進行演出吸引觀眾。

表演方式恐怖、殘忍,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

發表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歪曲歷史事實、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等不當言論,或者發佈不實信息,煽動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影響社會穩定。

其他違背倫理道德或者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等。

管理辦法規定,根據演藝人員違反從業規範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協會將監督引導會員單位在行業範圍內分別實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並協同其他行業組織實施跨行業聯合懲戒。

管理辦法規定,受到聯合抵制的演藝人員需要繼續從事演出活動的,本人或者其所屬單位應當在聯合抵制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道德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道德建設委員會綜合評議後,給予是否同意復出的意見。對符合復出條件的演藝人員,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向會員單位和個人通報,取消聯合抵制措施,並監督引導其參與行業培訓、職業教育、公益項目等活動,改善社會形象。


來源:新華社

編輯:龔紫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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