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今起實施 排污治理責任迴歸企業

由 老巧雲 發佈於 綜合

天津北方網訊:從市生態環境局獲悉,國務院頒佈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今起施行,通過法規強化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義務,標誌着我國全面實施排污許可制度。

對於天津排污單位來説,《條例》實施後將面臨哪些考驗?“《條例》強化了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義務,其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責任迴歸企業。去年,本市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工作任務,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按照《條例》規定嚴格落實,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履行依法排污的主體責任。”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據介紹,《條例》將改變以往政府包辦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釐清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在許可證核發、執法環節的責任邊界,落實企業環境治理的主體責任。排污單位應做到持證排污,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重點、簡化管理範圍的排污單位,在實際排污前應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申請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不僅是“排污資格證”,還是排污單位的“法律義務清單”。對於排污單位而言,與過去最大不同是不能再坐等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檢查,而是要自覺做好日常排污管理,自覺履行好各項主體責任和義務。“排污單位應做到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種類、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污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濃度、排放總量等內容,規範實施排污行為。”市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介紹。

“對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從過去准入為主,向全流程管理轉變。《條例》對違法者的相關法律責任作了非常嚴格、具體明確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介紹,《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對排污單位規定了12條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以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台賬記錄、執行報告為手段,壓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推動主動守法。《條例》對情節嚴重的違法排污行為,規定了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多種處罰措施。例如,對無證排污、超濃度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等行為,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目前,全國已經構建了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為市民獲取企業排污信息提供了統一、權威的渠道,市民通過平台查詢、獲取信息,可以向生態環境部門舉報或提起公益訴訟。(津雲新聞編輯李松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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