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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發票出現這些情況是作廢還是衝紅?

由 慕容亦凝 發佈於 綜合

如果您對當發票出現下面這些情況時,應該如何處理等問題感興趣的話,跟着小編一起往下看吧!

一、增值税電子發票

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開具後不能作廢。納税人開具電子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税服務中止等情形的可以開具紅字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

增值税電子專用發票開具後不能作廢。納税人開具電子專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税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在增值税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購買方未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的,由銷售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二)税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税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税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税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在發票管理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的,應當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額從當期進項税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電子專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注意事項

相較於紅字增值税紙質專用發票開具流程,納税人在開具紅字增值税電子專用發票時,無需追回已經開具的藍字增值税電子專用發票,具有簡便易行好操作的優點。

二、增值税紙質專用發票

【作廢】一般納税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税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勾選確認申報抵扣。

具體操作:作廢增值税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税控系統或增值税發票公告服務平台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衝紅】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税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税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額從當期進項税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税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税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税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税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納税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税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注意事項

收到增值税專用發票,當月勾選確認抵扣後開票方誤操作將該發票作廢,已勾選確認抵扣的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是否退回開票方?

按照《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税發〔2006〕156號)要求,此類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未按《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税發〔2006〕156號)規定的作廢條件作廢發票,銷售方税務機關應對其進行未按規定作廢發票處理,不應要求購買方退回已作廢的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

三、代開發票

納税人代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開票有誤、應税服務中止等情形,需作廢已代開增值税發票的,可憑已代開發票在代開當月向原代開税務機關提出作廢申請;不符合作廢條件的,可以通過開具紅字發票方式對原代開發票進行對沖處理。

【辦理材料】

注意事項

因開具錯誤、銷貨退回、銷售折讓、服務中止等原因,納税人作廢已代開增值税發票或通過開具紅字發票處理後,需退回已徵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務機關申請退税。

四、丟失發票

增值税發票丟失無需再登報聲明作廢。

【丟失增值税普通發票】按照《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通知》(財會字〔1996〕19號)第五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處理,即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方可代作原始憑證。

【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納税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税進項税額的抵扣憑證、退税憑證或記賬憑證。

納税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税進項税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税憑證;納税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複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編輯設計:甘肅税務

來源:中國税務雜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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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甘肅税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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