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法庭(以下簡稱温州破產法庭)順利審結金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温州破產法庭庭長方飛潮介紹,該案的順利審結具有許多新的突破和嘗試,為個人債務清理工作貢獻了新的“温州智慧”。
法槌 資料圖
在該案中,債務人金某為其父在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貸款提供連帶擔保,後因金父無力償還前述貸款,致使金某需連帶償還貸款1052905.36元。
2020年10月10日,債務人金某向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同年11月2日,該院決定受理其申請,並於次日通過電腦隨機搖號的方式,指定温州市華東公證處公證員林某某擔任該案的公職管理人。林某某運用浙江省公證業務系統查詢債務人金某名下財產,經查,金某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其目前在上海某公司上班,每月工資四千多元,且需承擔其兒子的撫養及父母的贍養義務。
2020年12月18日,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後,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表決通過金某提交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由金某償還該行34萬元,該行同意免除金某的剩餘債務並不設行為考察期。同年12月24日,温州中院裁定認可金某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
據瞭解,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為非總行設在温州本地的金融機構,其能取得上級行同意,豁免債務人大部分債務,為其他銀行通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剝離不良資產提供了新的路徑,起到了典型示範作用。
同時,該案通過電腦隨機搖號公開方式,指定公職管理人,以不收取管理人報酬的形式,在減輕債務人財產負擔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此外,按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第57條關於“所有債權人均同意免除剩餘債務並終結執行的,不設行為考察期”的規定,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同意免除金某的剩餘債務並不設行為考察期,為債務人“涅槃重生”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延伸閲讀
破冰“誠實而不幸”個人債務人的困局
浙江法院認真探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為立法提供樣本
浙江是民營經濟大省,是改革開放的先行省份。2018年起,浙江法院在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上積極穩妥的開展探索實踐。温州、台州、麗水和遂昌縣等地法院辦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性和實踐推廣價值的案例,包括清算、重整等不同模式。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調研、彙總和整理,為後續個人破產立法提供重要的實踐素材和浙江樣本。
試點案例初步實現個人破產功能
債務人蔡某原系温州某機械公司持股30%及負責銷售的股東,該公司因經營不善被平陽縣人民法院裁定破產清算,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蔡某與控股股東均應對該破產企業原債務214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查,蔡某和其配偶胡某收入微薄,蔡某因長期患病,導致整個家庭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上述鉅額債務。經審查,平陽法院裁定該案進入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
在債權人會議上,蔡某宣讀了《無不誠信行為承諾書》,同時提出在18個月內一次性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餘元清償214萬元的方案,經平陽法院主持,該清理方案進一步調整和完善,得到全體債權人通過。該方案明確規定,第一,切實核查“破產財產”。除執行部門前期常規調查以外,本案債務人配偶署名同意接受財產調查,管理人對其家庭保險、股票、基金、支付寶均予以查詢,債權人被充分賦予知情權、質詢權、表決權、監督權四項權利。第二,明確收入增加後的分配方案。本案運用激勵創業的理念,即在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6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超過部分的50%將用於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第三,嚴格監督逃廢債行為。本案設計了附條件債務豁免的清理方案,如發現債務人未申報重大財產,或有不誠信的逃廢債行為,則放棄債權的承諾失效。法院還將發出限制高消費行為的“行為限制令”,在6年信用考察期中,債務人必須接受法院持續的行為限制和監督,於每年的12月30日前申報家庭年收入和債務償還情況,並接受債權人與社會各界的監督與核查。
■典型意義
本案在辦理過程中,參照企業破產製度,引入破產管理人,由管理人對債務人個人及家庭財產狀況進行核查,發佈債權申報公告,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財產核查情況。表決機制上參考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七條,清理方案中融入了自由財產(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債務豁免、失權復權、免責考察期等個人破產製度理念。本案初步實現了與個人破產製度相當的功能和價值取向,被評為“2019年度温州市優化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例”,被媒體稱為“全國‘個人破產’第一案”。
以雙重多數決規則破解債權豁免難題
債務人李某在温州甌海區經營多家企業,並以個人名義借款用於公司經營,後因經營不善欠下鉅額債務。自2012年起,共有21位債權人(其中2家為金融機構)陸續向温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涉及債權金額達2000萬餘元,多名債權人陸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9年9月30日,甌海區法院主持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經查明的21户債權人全部到會。會上全體債權人100%表決通過了表決規則:由參與債權人會議的半數以上人數通過,且該債權額需佔無財產擔保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即為通過。後債權人會議依據表決規則對李某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進行表決,其中銀行等幾家金融機構債權人要求延後表決。最終同意清理方案的債權人人數佔90.48%,其所代表的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佔88.84%,通過了後續清理方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基於當前金融機構債權人內部層級審批制度和核銷政策限制所做的表決規則創新,實現對金融債權豁免難題的突破。清理過程中,甌海區法院探索適用依債權人約定確定表決規則,引導金融債權人以同意採取雙重多數決表決規則的方式,表決通過清理方案,促成債權人、債務人及社會效益共贏。在表決規則100%通過的前提下,金融機構債權人後續表決棄權不影響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的通過。同時,該案個人債務的成功清理,有效化解21件執行案件,涉及債權金額2000萬餘元,實現了原本“執行不能”案件的有序退出。
市場化運作盤活債務人資源
楊某與潘某二人系夫妻關係,因經營大排檔不善欠下多筆債務,二人名下僅有的一處房產處於抵押狀態,並被法院查封。楊某與潘某二人在遂昌縣人民法院共有7件未履行完畢的執行案件及1件訴訟案件,涉案普通債權標的額共計337982.48元,但在執行程序中只清償了6177.7元。法院經審查決定受理二人的個人債務重整申請。
楊某與潘某提出重整方案:將唯一住房自行處置後所得款項,首先用於清償優先債權及處置費用(中介佣金),然後給全體普通債權人分配,不足部分請債權人免除。經協商,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自行委託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但出售價需得到債權人代表的同意,並要求法院在收到款項後,再解除查封。銀行也同意該清算方案,表示在收到還款後立即解除抵押權。債務人與房屋中介公司約定,由房屋中介公司向債務人融資,清償重整協議約定的債務後,房產中介公司獲得債務人的房產處置權。本案共執行到247437.7元,清償率為73.21%,豁免了當事人90544.78元的債務,本金清償率達91.64%。
■典型意義
本案是通過第三方的市場化運作盤活查封資產,切實解決執行難的典型案例。債務人唯一可執行財產是已被抵押查封的房屋,如果通過正常司法程序評估、拍賣,不但週期長,而且成交價不確定,債務人還因此增加了交易費用和處置期間新增的利息。由於拍賣的不確定性,債權人也沒辦法掌握債權清償率和清償時間。因此,引入第三方通過市場化運作盤活查封資產,對雙方當事人都實現了利益最大化。債務人的有市場需求的財產資源可以是未來可持續獲得的收入、難以變現或上市交易但仍有投資價值的生產設備、不動產、知識產權、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資質以及債務人的特殊專業技能等。
債務人不誠信迴歸“老賴”
原從事羊毛衫製作、銷售行業的黃某,因經營不善、大額貨款無法收回,加之其身體健康狀況不佳,逐漸喪失工作能力,最終陷入債務困境,無法清償債務。2019年3月,債權人以執行程序轉破產程序方式,申請對債務人進行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請後,指定管理人,對黃某的財產及債權債務進行了調查。
根據債權人反映,債務人隱瞞了村中分紅的情況,債務人未向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如實申報全部的財產及收入情況。同時,根據債務人自身的陳述,其對於未起訴的債權人還存在偏頗清償等不當行為。管理人根據調查結果,認為債務人未能誠信處置和清償債務,台州中院遂作出裁定,終結黃某債務清理程序,並交由執行部門恢復執行措施。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個很好的反面例證,給那些心存僥倖的債務人敲響警鐘,也向社會傳遞出非常明確的信號:確實屬於“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在通過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後,債務人就可以免於被強制執行;但是如果債務人心存僥倖,故意隱瞞或者未如實報告財產和債務情況,甚至對部分債權人進行偏頗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那麼個人債務清理就是很好的“照妖鏡”,它會讓隱匿財產、偏頗清償等行為顯形,更會受到嚴厲的打擊。
■司法觀察
積極穩妥創新實踐
破產法律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一項基礎性制度,是市場經濟體系的一項基礎設施。我國已經制定企業破產法且運行良好,但個人破產製度仍處於缺位狀態。現實中,一部分“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陷入困境,喪失再融資、再創業能力,這一定程度遏制了社會投資活力,阻礙了社會經濟發展。個人破產製度能夠為陷入嚴重財務困境但誠實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債務重組的機會,保護其自由財產,恢復其生產經營的能力,實現債務人的“新生”,促進人力資源要素充分發揮,推動市場體系健全運行。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同年7月,國家發改委等13部門聯合發佈《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明確要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我國個人破產製度建立的腳步聲已經清晰可聞。
2018年底,以温州、台州、麗水市和遂昌縣為代表的浙江法院開始探索個人破產製度,並由點到面積極穩妥地進行創新實踐。2020年全年,浙江省共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291件,其中台州地區137件,温州地區80件,麗水地區44件,三個試點地區受理案件量佔全省的近90%。全省法院共辦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190件,其中台州地區86件,温州地區42件,麗水地區41件,紹興地區18件,嘉興、湖州、金華地區各為1件。
在債務及清償層面,據不完全統計,2020年,全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涉案債務總額共計4.95億餘元,其中擔保債務額1.15億餘元,普通債務額3.79億餘元;共清償4150.93萬元,平均清償率為8.38%,其中普通債務共清償3988.96萬元,清償率為10.51%。其中,温州地區涉案金額較大,其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涉案債務金額為2.97億餘元,約佔全省總額的60%。另外,麗水地區平均清償率為44.53%,紹興地區平均清償率為37.33%,成效顯着。
在債權人數層面,全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涉案債權人共計1141人,其中涉及金融債權人190人。在涉及執行案件層面,全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共涉及執行案件數1118件,涉及執行標的金額5.06億餘元。
實踐中,浙江法院也面臨着不少困難:一是法律制度供給不足。目前浙江法院試點工作的開展只能在現行法律框架內進行,雖然已經儘可能進行了一些探索、創新,但因缺乏相應法律制度支撐,個人破產中的核心制度,比如破產免責等,還只能取決於債權人的同意,尤其是在涉及金融債權人或債權人人數多、債權種類複雜的案件中,債權人的表決機制存在較大侷限。二是打擊逃廢債需要規範和加強。在當前監督機制和法律框架下,債務人逃廢債的行為仍不能完全杜絕,導致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誠信持懷疑態度,甚至有牴觸。尤其在債務清理方案通過後,對債務人後續行為考察期的監督機制能否到位、監督措施是否有效,債權人對此還會有比較大的疑慮。三是社會信用體系對當事人的約束需要強化。一方面,債權人與債務人對這項工作的知曉度、配合意願不高。另一方面對於債權人來説,當個人債務清理機制並不能帶來更多、更直接的利益時,不願放棄權利也是本性使然。從債務人角度看,部分債務人不瞭解個人債務清理機制的好處,同時,債務人或多或少存在失信問題,甚至存在逃避債務清償的行為。
在將來,浙江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為化解個人債務危機、優化營商環境、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提供更加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浙江法院將穩妥有序地在全省推進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在人民法院內部重點加強執行部門與破產審判部門在人員、財產申報、查控、處置等方面的銜接配合。全力推動配套制度的完善,通過府院聯動機制平台,探索發揮政府相關部門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中的公共服務職能作用,如公職管理人、專項資金、財產信息查詢、信用聯合懲戒等。並將運用試點經驗積極推動個人破產的地方立法,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