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起兒童騎乘共享單車死亡侵權索賠案今日開庭

  國內首起兒童騎乘共享單車死亡侵權索賠案9月15日開庭

  中國青年網北京9月14日電(實習記者 範利媛 記者 吳陽)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日前決定,國內首起十二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死亡事故侵權索賠案,將於9月15日開庭審理。

國內首起兒童騎乘共享單車死亡侵權索賠案今日開庭

  事故現場

  律師已致函國家質檢總局

  9月8日,靜安區人民法院召集案件各方進行庭前證據交換。原告代理律師張黔林表示,ofo小黃車運營方在公共場所向不特定使用對象投放配備機械鎖的ofo共享單車,並通過該方式獲利,理應承擔車輛所有人應負的責任;而該公司對存在重大缺陷的ofo共享單車疏於管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因此,原告請求判令ofo公司召回機械鎖車輛及更換鎖具。張黔林表示,根據辦案過程中收集到的證據以及《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他已致函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建議對ofo共享單車配備的機械鎖進行使用缺陷調查,並強制要求ofo公司召回所有機械鎖車輛。

國內首起兒童騎乘共享單車死亡侵權索賠案今日開庭

  靜安區人民法院傳票

  案情回顧

  2017年3月26日,該案受害人(11歲)與其他3名未成年人騎乘配備機械鎖的ofo共享單車,行至上海市浙江北路、天潼路路口被肇事大客車碾壓,受害人當場受重傷,後經上海長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7月19日,受害人父母將ofo共享單車運營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肇事機動車駕駛員、客車所屬單位“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及保險公司,起訴至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要求上述主體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中,除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外,還申請靜安區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召回市面上所有配備機械密碼鎖具的ofo共享單車,並更換為高安全性鎖具。

  原告請求判令ofo小黃車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700萬元。同時,請求判令司機王某、肇事客車租賃公司、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493145.6元以及精神賠償金50萬元。

  經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其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童未滿12週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其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故認定肇事客車司機王某負該起事故次要責任,受害人高童負該起事故主要責任。

  ofo:質疑受害人以“非正常的程序”開鎖

  據媒體報道,在當天的法庭上,四名被告均表示認可原告起訴的事實以及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於訴訟請求,ofo小黃車公司不同意原告針對其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於原告提出的要求ofo小黃車公司收回機械密碼鎖具單車、並更換為智能鎖具,ofo小黃車公司認為這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並且與原告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同時,ofo小黃車公司稱該事故中,交警部門認定司機王某沒有確認安全通行,且受害人高童未滿12週歲違法騎行自行車上路,並逆向行駛,並沒有認定ofo小黃車公司有任何的事故責任。

  “涉案自行車經司法鑑定處於正常狀態,不存在任何過錯。”ofo小黃車公司稱,公司在註冊、使用、宣傳、推廣等過程中都有盡到“12週歲以下兒童不準騎行”的提醒義務,並且質疑受害人高童以“非正常的程序”對ofo小黃車進行開鎖並騎行。

  對於原告出具的一份公安機關對同行小夥伴劉某的筆錄,顯示劉某曾表述稱,他們騎行ofo小黃車系自行打開了機械鎖,沒有進行手機掃碼,也沒有獲取到相關密碼。ofo小黃車公司認為該證據在內容上沒有明確提到受害人高童的開鎖過程。

  ofo機械鎖專項調查

  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顯示, 2017年3月30日,北京等地的共享單車志願者發起ofo機械鎖漏洞問題專項調查,結果表明車輛未鎖(包括未掛鎖、未打亂密碼)的比例普遍較高。其中,上海地區所調查的240輛ofo車輛中有55輛未鎖,佔比達22.9%。

  而原告代理律師出具的部分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發生事故的報道統計結果顯示:僅2017年1月到2017年7月,經媒體公開發表的23例未成年人騎乘共享單車引發安全事故的報道中,因車鎖未鎖及兒童自己解鎖而導致的事故有9例,佔39.13%;開鎖原因不詳的有10例,佔43.48%;涉及ofo品牌的19例,佔82.6%。

  律師觀點

  “大量存在於公共場所使用機械鎖的共享單車,對兒童造成了巨大的誘惑”,原告代理律師張黔林表示,“兒童身體和智力尚未發育完全,風險防範能力較弱,沒有鎖好的共享單車對兒童的使用誤導和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希望通過這次民事訴訟,確定肇事方、共享單車經營者等主體的法律責任,也希望同時推動政府監管、質量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的主動作為。這是規範城市交通安全環境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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