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被控制的殘疾人乞丐問題嚴重,為何難以根除。近日,一則“中國兒童被弄殘拐至馬來西亞行乞”的新聞引發網友關注。馬來西亞當地媒體暗訪了一個由30多名中國人組成的職業乞丐團伙,發現其中一個受訪者是小時候被拐賣弄殘然後帶到馬來西亞行乞的。前兩年,“丐幫”製造並且控制殘疾乞丐的新聞曾經驚駭一時,並被廣泛報道和嚴厲打擊。誰曾想沉寂一段時間之後,他們並未散夥,反而已經走出國門。為何大火燒不盡呢?…[詳細]
要點速讀1中國殘疾乞丐很早就出現在馬來西亞,受跨國犯罪團體控制。2相比跨國行乞的“高級乞丐”,中國本土被控制的殘疾人乞丐問題更嚴重。3殘疾人被迫“競慘”,救助制度無濟於事。面對挑戰文明底線的殘忍,必須全社會宣戰。由於當地華人樂善好施,馬來西亞早已出現中國殘疾乞丐,他們多是被團伙控制,“服務”於組織
這是一羣來自中國的職業行乞者,他們以旅遊簽證來到馬來西亞,進行乞討。馬來西亞的媒體大概從2008年便開始吐槽過來自中國的職業行乞者攻佔旅遊景點和早夜市,馬來西亞人苦不堪言。
為什麼中國的殘疾人會不遠千里跨國行乞?原因不言自明,當然是“收入”高。據當地媒體報道,中國的職業乞丐來馬來西亞乞討,主要看中的是馬來西亞華人樂善好施,而且沒有語言障礙,生活成本低,扣除掉往返機票、簽證費以及基本生活費,還能小賺一筆。
在馬來西亞早市出現的殘疾人乞丐
另外一個原因則是馬來西亞便利的簽證。早在2008年,馬來西亞內政部長曹智雄就提出要馬來西亞駐華使館嚴格控制發放簽證,因為這有助於避免更多中國乞丐進入。不過,面對中國龐大數量的旅遊人口,政府控制簽證的積極性並不高。
人有乞討的自由,但這個自由是限定於“自由身”,而這些“攻陷”馬來西亞的乞丐們並不是,他們大部分是被組織所控制,並且殘疾可能也是被製造的。一位中國乞丐在接受《星報》採訪時就説:自己出生時四肢健全,但年幼時遭拐帶,犯罪團伙把他弄殘,囚禁多年後帶他出國乞討。這些乞丐的背後是一個有組織的跨國犯罪團伙,他們甚至有自己合法註冊的公司,其中一家比較著名的公司叫殘疾人藝術團,他們招募大陸殘疾人士,再分配到世界各地行乞。這些乞丐被分為賣唱乞丐、殘障乞丐以及母子乞丐三種,然後根據實際需要分派到中國大陸各省、香港、泰國、越南以及馬來西亞。
能出國的都是“高級乞丐”,背後的現實是,中國被控制的殘疾人乞丐問題嚴重
看到馬來西亞的新聞,有人會以為中國的殘疾人乞丐在國內混不下去,所以紛紛跑到國外行乞。其實不然。這些能夠出國的都是受到頭目信任的“高級乞丐”,而且他們也不會在國外待太久。犯罪團伙每月會從中國帶一批人到馬來西亞,同時把前一批人送回中國。其實,中國本土殘疾人被組織行乞現象更加嚴重,影響最大的就是2014年的“東莞丐幫”事件。
根據當時媒體報道,東莞存在大量的職業化乞討人員,背後犯罪集團非常殘暴,故意使老人和小孩致殘,然後逼他們乞討。一位曾混跡東莞丐幫的老人稱,“幫主為了利潤,會把幼童的腿砸斷,不會叫它好,好了就結了疤了,他也得用小棍敲一敲,給你敲得流血流膿,而幼童越慘幫主越賺錢”、“為了防止大一點的孩子報警,丐幫會給他們吃強力安眠藥。這樣的孩子壽命很短,隨時會被扔掉”。
審視整個事件,可以發現它背後有一條層層遞進的鏈條:犯罪集團租用家鄉殘疾人乞討→收購外界殘疾兒童→把無辜人拉進團伙致殘。以安徽阜陽為例,阜陽市太和村及其附近地區是出名的拐賣兒童、逼迫兒童乞討的據點,它最初的興起來源於一個偶然的機會:當地一個殘疾人因乞討而致富,讓其他村民看到了一條擺脱貧困的致富道路,於是紛紛效仿。殘疾小孩被正常人找來代討,當地土話把這個行為叫做“帶鄉”(鄉是指被僱傭去乞討的兒童)。發展到極端時,當地的人會到鄰村、鄰縣甚至鄰省物色年齡尚小、智力正常的兒童,摧殘他們的肢體,再帶到全國各地進行乞討。
可以説,殘疾人被控制乃至被製造行乞現象由來已久,屢禁不止。儘管“東莞丐幫”等事件曾經引發過高關注度,但是聚光燈滅掉後,黑暗依然。
“東莞丐幫”事件中的邏輯鏈條
悲哀的“競慘”現象:團伙越來越追求看得見的殘疾,而救助制度又顯得那麼脆弱
為什麼會出現大量殘疾人乞丐?這是由整個乞丐市場決定的。乞討本來就是利用別人的善心,自己的身體越殘缺就越能得到別人的同情,所以乞討市場上才會層出不窮各式各樣身體殘缺的人,尤其以殘疾小孩最引人注意。
悲哀的是,隨着媒體的廣泛報道,人們逐漸對“普通的”殘疾人乞丐無動於衷,但是這反過來更加刺激了犯罪團伙對乞丐的摧殘,一場場“競慘大賽”就此上演。比如,有些兒童本身是聾啞或者手指殘疾,卻會被團伙扭曲雙手,掛在脖子上。一篇名為《救救孩子,深圳街頭棄嬰和病殘乞兒生存狀況調查手記》的調查裏這麼寫道——“我去探訪了一個在深圳丐幫中出名的’花子首富’。此人長期盤踞人民南路、深南東路幾座天橋,手底下控制着三四個病殘兒乞討,病重的常常失蹤、下落不明,不久又會有新的病殘兒出現。他下毒手把拐騙而來的病殘兒擰斷胳膊、打斷腿,製造慘相,越慘不忍睹越能多要錢,有人説他一年能要個二三十萬元。”於是,社會公眾也被丟進這樣的困境:給錢是滋長犯罪,不給錢那些乞討者又會被毆打,下場可能更慘。
在街上行乞的殘疾兒童
比這更讓人難以接受的則是殘疾人乞討者的心態。他們中很多是從小被拐賣,然後虐待致殘,逼迫乞討的,按理説應該對犯罪團伙非常憎恨,時刻想擺脱現在的生活。但是久而久之,他們開始習慣這樣的生活:與其回家,還不如繼續在城市乞討,總會有一些收入,如果運氣好的話,收入可能還不錯。上文提到的在馬來西亞行乞的乞丐,他們就很滿足現狀,甚至把馬來西亞當做第二個家。
救助制度對他們來説也是徒勞的。救助強調的是自願二字,但是不管是團伙的控制也好,還是他們本身的習慣與對未來的絕望也好,也難以“自願”。
媒體不報不打,即使打了也很快死灰復燃,對於挑戰文明底線的殘忍,必須全社會宣戰
早在“東莞丐幫”事件曝光之前,殘疾人被組織行乞已經是一個相當普遍的現象,但是相關部門卻視而不見,有人舉報後,還相互推諉。這裏有一個 “三不管”的境地:婦女兒童保護組織沒有管理的權限,民政部沒有執法權,公安部門則堅持沒有報警就不得出警,受害者根本得不到基本救助。
經媒體曝光後,相關部門開始聯合行動,進行打擊。但這樣的運動式執法效用很小——因為他們往往在風頭緊的時候就避一下,風頭鬆了再出現,能不能持續也很值得懷疑——畢竟打擊只是第一步,後續還有很多環節需要更多部門的參與,單一部門誰也不願意背這個鍋。最後又陷入了“媒體不報不打”的困境。媒體的注意力有限而且經常轉移,如果單靠媒體的關注而缺乏長效治理機制,“丐幫”的問題很難從根子上解決。
事實上,並非沒有法律規範職業“丐幫”。《治安管理處罰法》就對誘騙他人乞討、茲擾他人的乞討行為進行罰款和拘留。規定看似嚴厲,但其實根本起不到任何威懾作用。罰款的錢是乞討來的,拘留正好提供了免費住宿的地方。甚至有的警察為了減少工作量,讓乞討者離開自己的管轄地。《刑法》規定組織殘疾人和未成年人乞討的行為違法,但是這個法條在實際過程到底有沒有真正落實,並不能讓人樂觀。在裁判文書網上查詢,會發現僅僅只有寥寥幾條相關的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但是,那些利用殘疾人甚至刻意致人傷殘後逼迫乞討的行為所觸及的是整個社會的文明底線。不僅僅需要多部門聯合打擊與救助,也應該讓更多社會公益組織和民間團體參與進來,這樣不僅可以彌補現有社會救助制度的不足,而且也能幫助“乞兒”重塑心理,甚至幫助他再就業。
乞討是一種自由,不應過分干預。但是被組織乞討,乃至被打殘後乞討肯定不是。這樣的殘忍如今“出口”到了國外,提醒着大家它並未消失,卻愈演愈烈,必須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