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國際條約、國際慣例適用典型案例
近年來,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中,遵守國際法原則,善意履行條約義務,準確理解和適用國際條約及國際慣例,審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闡釋了中國涉外法治理念、主張和成功實踐,為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作出了重要貢獻。
最高法今天發佈12個國際條約、國際慣例適用典型案例,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損、船舶碰撞、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等領域,分別適用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即《蒙特利爾公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即《取消外國公文書公約》)等多個國際條約以及《約克-安特衞普規則》等國際慣例。這些案件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具體有如下特點:
一是正確處理國際條約和國內法的關係,善意履行國際條約。如保加利亞ARTPLAST公司與台州市黃岩斯瑪特機械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闡明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且雙方當事人並未排除公約適用於買賣合同的,應當自動適用公約。又如北京康捷空國際貨運代理公司與三星財產保險天津分公司、大韓航空公司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是發生在《蒙特利爾公約》締約國間的國際航空運輸合同糾紛,該案認定公約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兩年期間應當適用中國國內法有關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從而認定原告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準確貫徹《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於條約解釋的規則,充分體現了中國法院恪守條約義務、致力於實現公約目的及宗旨的司法立場。
二是準確適用國際條約,恪守條約義務。如胡某與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依據《蒙特利爾公約》相關規定,明確《蒙特利爾公約》在調整國際航空運輸法律關係的華沙公約體系中的優先適用地位,同時明確《蒙特利爾公約》適用的強制性,不因當事人的約定而排除適用。
三是秉持開放合作理念,規範民商事判決和仲裁裁決的跨境承認與執行。如威仕中國進口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德國仲裁裁決一案,善意解釋《紐約公約》中有關“適當通知”的要求,明確《海牙送達公約》不適用於仲裁程序文書的送達,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利。又如,切佩茨基機械工廠股份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俄羅斯法院民事判決一案,正確適用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判斷是否存在不予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事項,依法保護缺席當事人的正當程序權利。再如,文某申請承認美國加州民事判決一案,適用《取消外國公文書公約》簡化公文書跨國流轉程序,進一步便利跨國訴訟和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四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積極準確適用國際商事慣例。如台新海運有限公司與青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海損糾紛一案,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準確適用《約克-安特衞普規則》,根據該規則逐一分析認定不同類型的損失是否計入共同海損,促進國際海上運輸健康發展,維護國際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
本次發佈國際條約、國際慣例適用典型案例,是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強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的重要成果,也是配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確實施的具體舉措之一。希望這次典型案例的發佈,可以為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正確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發揮指導和示範作用。(總枱央視記者 張賽 高博遠)
【來源:央視新聞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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