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2000多年的皇權帝制社會裏,歷朝歷代皇室朝廷對國民徵收的税分別是多少呢?小編將為你一一盤點!
在中國2000多年的皇權帝制社會里,歷代皇室和歷代朝廷均遵循:
(1)“民為貴,君為輕,社稷次之”的治國安民原理
(2)“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民權保障機制
(3)“藏富於民,還富於民”的以民為主的民主原則
因此,中國2000年的皇權史是一個“官少,兵少,税輕”的輕税史。任何皇室和歷代朝廷不敢對國民橫徵暴斂,大家也很難找到證據能夠確鑿證明皇室朝廷對國民有過橫徵暴斂!
夏(約10%)
我國賦税始於夏代,“夏后氏五十而貢”。即以五十畝地為計量單位,並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為向國家繳納的貢賦。
西周(約10%)
西周實行井田制,土地分賜給各級貴族,但只有享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不準轉讓和買賣。國家將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劃為九區,中一區為公田,餘八區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穫全部繳給領主。
春秋戰國(約20%)
春秋戰國時期魯國實行“初税畝”, 不分公田、私田,凡佔有土地者均須按畝交納土地税。初税畝是我國古代賦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廢除了按勞力計徵的力役地租制,確立了以田畝計徵的實物地租制。
《春秋》載:“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覆其餘畝,復十收其一”,也就是十分之二,是井田制的兩倍。
秦(66% 夠狠!)
《漢書·食貨志上》:“收泰半之賦。”顏師古注:“泰半,三分取其二。”三分之二啊,太狠了!
秦除按地收租外,還論户取賦,也就是所謂的口賦,即人頭税。
兩漢(不超過8%)
漢朝時期,國家把農民編為户籍,作為徵收賦税徭役的根據。農民是國家賦税的主要承受者,農民的賦税有四項:田租(土地税)、算賦和口賦(人頭税)、徭役、兵役。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教訓,輕徭薄賦,但是漢朝田租輕而人頭税重。漢高祖實行十五税一,文帝時實行三十税一,東漢光武帝把田租恢復到三十税一。
唐宋(不足7%)
唐朝的租庸調税制是對唐朝以前我國兩千多年來各朝代所實行的實物税的總結。租庸調製的內容是:丁男每年向國家交粟二石,稱作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麻,稱作調。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稱作庸(服役發展為可納絹代役)。租庸調製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前提的,均田制規定每個成丁的農民都受田一百畝,因此國家徵收租庸調時只問丁身,不問財產。(以上按人丁為主,以下以田畝為主)
均田制後遭破壞,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採納宰相楊炎的建議,始改行兩税法。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總税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額,向當地人民徵收。兩税法變租庸調以人丁為徵收賦税標準的原則為以財產、主要是土地為徵收標準的原則,合併為户税和地税。(徵税時間逐漸固定)
宋仍沿襲唐兩税法,王安石實行方田均税清丈土地,符合公平税負原則。
兩税税率以每畝1鬥為基準,約為十五税一。
元(不足7%)
元朝田賦法的不統一,北方仿行唐租庸調法,江南仿唐兩税法。
明(不足4%)
明代的税賦是歷史上最低的,大約四十税一~三十税一。
明代初行兩税法,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條鞭法”的賦役改革,將各種賦役儘可能歸併為幾項貨幣税,以徵收貨幣代替徵收實物和徵發差役。這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沒能徹底實行。(實物地租為主逐漸趨向於以貨幣地租為主)
清(不足7%)
清初則繼承明制,繼續實行一條鞭法,但丁銀和田賦仍是兩個税目。雍正年間,實行“攤丁入畝”。 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税的固定丁税總額,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第二步實行地丁合一,將丁銀攤入田畝,徵收統一的地丁銀。“攤丁入畝”的實行完成了賦役合併,取消了徵税的雙重標準。人頭税基本廢除。
PS. 税法有其發展趨勢,但也不斷反覆。像唐朝時的‘兩税法’、明朝時的‘一條鞭法’、清代時的‘攤丁入畝’等等。每次税費改革,將前面濫徵的各種攤派與附加,與正税合在一起一併徵收。然而改革之後,漸漸政府忘記了這一併徵收的賦税,本身已經包含了攤派和附加,再次另行攤派。結果是改一次,賦税增加一回。這就是所謂的歷史上有名的‘黃宗羲定律’。
在周志純著《晚清財政經濟研究》第264頁,有一組有關晚清人均產值及税負比重的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