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市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龔衞國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一審宣判,龔衞國獲刑7年,並被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看法新聞記者梳理發現,傳播製造毒品原料技術、吸毒、販毒、幫助毒販,幾乎在毒品這條線上,每個環節都有極個別的問題官員參與。
而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將從嚴處罰。包括定罪數量標準按照通常標準的50%掌握,降低了入罪門檻。
“吸毒市長”獲刑7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龔衞國在擔任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期間,在明知其無權決定減免人防費的情況下,仍然超越職權,為登高湘城項目減免人防費,造成國家人防費損失1590.6萬元。
同時還查明: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龔衞國在擔任市委常委、人民政府副市長、市文化局黨組書記、局長、市委副書記、人民政府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李某、王某等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105萬,美元6萬,港幣20萬,合計摺合人民幣157.5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龔衞國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規為他人減免人防費,造成國家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龔衞國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龔衞國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龔衞國受賄所得款物依法應予追繳,上交國庫。
被告人龔衞國到案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濫用職權、受賄事實,依法應認定有自首情節,予以從輕處罰。
的大老虎也曾沾染上毒品
除了龔衞國外,看法新聞記者梳理發現,因吸毒而落馬的官員並不鮮見,比如被稱為“吸毒州長”的楊紅衞。據報道,原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州長楊紅衞出事前,有公安人員在一次會議上發現楊居然邊開會邊吸“卡苦”。
一消息靈通人士稱:“‘卡苦’這種毒品,吸食以後精力特別旺盛,性慾也特別旺盛。楊紅衞可以連續幾天白天開會,晚上吃燒烤吃到凌晨四五點鐘,一大早又起來上班。”
2011年4月27日,楊紅衞在楚雄州政府的一次會議現場被雲南省紀委帶走。被捕之前,他已有一年多的吸毒史,並且有固定的吸毒地點和供貨人,還有受賄行為,並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關係。
其實,早在七八年前,媒體已曝出官員吸毒的零星個案。2008年,雄縣一名税務官員因吸毒而被逮捕。2014年年底,雲南反貪機構公佈,該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41名黨員因吸毒被開除黨籍。
2014年,在劉漢涉黑案中,被告人劉維供述,除了送金錢財物,他還和原德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政委劉學軍等三名政法官員在會所裏吸食毒品,尋歡作樂。因受賄被判刑12年的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安眾,就曾在擔任市委書記期間酗酒、吸毒、“找一幫女孩子來嫖娼”,私生活混亂、荒唐。
一官員自學制毒技術獲刑
除了吸毒官員,還有因傳播製造毒品原料技術的官員。肖積合,男,1966年10月26日生,長汀縣人,曾任長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2002年因受賄被開除公職後,憑藉其化工專業知識,潛心研究,掌握了利用溴代苯丙酮化學合成麻黃鹼技術。
2009年7月,肖積合被警方抓獲。該案是全國破獲的第一起利用溴代苯丙酮化學合成麻黃鹼案件。2010年4月,肖積合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滿釋放後,肖積合受暴利驅使重操舊業,從2012年2月份開始,先後在省安溪縣、省寧都縣夥同他人化學合成麻黃鹼,均被當地公安機關查處。
看法新聞記者梳理發現,除了吸毒、製毒,還有官員竟然販賣毒品。
2014年8月21日,全省法院當日對87件毒品犯罪案件的167名毒品犯罪分子進行集中宣判。其中,臨泉縣人社局原工會主席王飛因販賣海洛因,被判無期徒刑。
2011年4月初,被告人王仁賀、張子堂起意到雲南購買毒品回臨泉販賣,後與王飛、王雪俠等五人籌集鉅額資金。4月18日晚,王仁賀、王雪俠、王飛等人從臨泉乘車趕赴瑞麗市畹町鎮。
4月24日,毒品上線聯繫王雪俠,約定分兩天交易毒品56塊;當日晚,在王仁賀的安排下,王雪俠帶人取貨,王飛把風,完成交易28塊。次日凌晨,公安機關將王仁賀等人抓獲。根據王飛供述,公安機關在賓館房間天花板上查獲毒品海洛因28塊,淨重9737克。
除了吸毒、販毒的官員,看法新聞記者發現,竟然還有官員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幫助毒販。2013年年底,陸豐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原所長鄭浩瀚等人被立案偵查,經查明,被告人鄭浩瀚在任北堤所所長期間,夥同該所民警彭海生、蔡興、李燦鋼等人受賄17萬後,私下放走涉毒嫌疑人五名。
據《黨風》披露,2011年12月23日晚,鄭浩瀚接到有人在陸豐市維也納酒店吸毒的舉報後,帶隊抓獲涉嫌吸毒的蔡某交、莊某躍等五名嫌疑人。經討價還價後,最終商定由蔡某交賄送人民幣15萬元給辦案人員作為交換條件,獲得不作任何處理。
官員實施毒品犯罪將從嚴處理
我國《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然而吸毒行為並不構成犯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毒品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這是不是説拿官員吸毒沒轍?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審判長方文軍明確表示,“國家工作人員本應自覺抵制毒品、積極與毒品犯罪作鬥爭,如果這部分人反過來去實施毒品犯罪,無疑具有更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和更大的社會危害。” 《解釋》的多個條款均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從嚴處罰的規定。
對公職人員“從嚴”體現在兩個方面:一種是將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規定為“情節嚴重”,適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
例如,“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或“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屬於“情節嚴重”,應當升格適用法定刑。
另一種是在“數量+其他情節”的情況下,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低於通常的數量標準定罪量刑。例如,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製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數量標準按照通常標準的50%掌握,降低了入罪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