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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兒媳婦的卧室,對其不懷好意。兒媳婦掙脱後跑到室外……之後,兒媳婦被醫院確診為腦神經官能症、左肩外傷!
近日,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男子張某被認定強制猥褻犯罪,獲刑一年。
兒媳婦被診斷應激相關障礙
這事要從2016年7月13日説起,當天24時許,男子張某在其兒媳婦家卧室內,用雙手抓着兒媳婦的肩膀往牀上按,並將其按倒在牀上。
在此過程中,導致兒媳婦左肩部受傷。
之後,兒媳婦掙脱並跑到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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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司法鑑定,兒媳婦醫學診斷為應激相關障礙(創傷後應激障礙)。
公訴機關將此案公訴到法院後,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張某辯稱其將粘在兒媳婦胸前的蛋糕順手彈了一下,對此兒媳婦反應極大,隨後跑出屋門。
張某的辯護人也提出,兒媳婦的左肩傷情是在2016年7月20日形成,與張某無關。
辯護人還辯稱,兒媳婦的司法鑑定違反法定程序,不應採信。
法院認定公公強制猥褻 判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張某以暴力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
因張某的供述與兒媳婦陳述、證人證言、通話記錄、視聽資料等證據不符,且張某對其辯解並無證據予以證明,所以合議庭對張某的供述和辯解不予採信。
兒媳婦的陳述與張某通話記錄、視聽資料、微信截圖、傷情鑑定等均一致,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認定本案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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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訴機關提供的醫院住院記錄,能夠證明兒媳婦於2016年7月15日被醫院確診為腦神經官能症、左肩外傷,所以對辯護人的辯解,不予支持。
經查,張某在得知鑑定結果後並未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且並未在庭審中向法庭申請重新鑑定,所以對辯護人此項辯解,不予支持。
辯護人辯稱認定張某無罪的證據(即兒媳婦衣服上是否粘有蛋糕)因無法鑑定而沒有采納。兒媳婦衣服上是否粘有蛋糕,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所以對辯護人此項辯解,不予支持。
2017年5月,興城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張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後,張某不服,提出上訴。
近日,法院發佈案件二審結果,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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