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將大修 “代扣分”擬納入嚴懲範圍

  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將大修

  “代扣分”“分心駕駛”擬納入嚴懲範圍

  □ 本報記者 趙晨熙

  一部事關所有駕駛人的法律或將迎來大修。

  近日,由公安部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公開徵求意見。

  我國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在促進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提升廣大羣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素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執法實踐中遇到了許多新問題,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治理道路交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07年和2011年分別進行了兩次修正。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共162條,從打造現代化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加強車輛和駕駛人源頭監管、改善便民服務、完善道路通行條件和通行規定、完善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科學配置法律責任六方面入手,共修改124條,其中修改84條、新增39條、刪除1條。

   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在一些司機眼中,他們更關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罰款”部分,畢竟只要違反法律了,等待他們的就會是懲罰。

  “罰款只是為了提高駕駛員的安全意識,防止其再次犯錯的一種手段,並不是唯一手段。”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巍濤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修訂建議稿與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比,最大的一個亮點就是着力突出教育引導的功能,對部分違法行為初犯、偶犯的,可以給予警告處罰,自願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可以免予處罰。

  修訂建議稿第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年內初次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可以給予警告處罰;違法行為人自願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等活動的,可以免予處罰。

  對於累犯,修訂建議稿作出加重處罰的規定,對一年內因實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處罰三次後,再次實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的罰款幅度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據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確定的具體罰款標準,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餘凌雲看來,這一調整與現行行政處罰中的“輕輕重重”原則相適應,即對輕微違法行為採取更輕的處罰,而對嚴重違法行為採取更重處罰。

  “處罰並不是目的,提升駕駛員的安全駕駛意識,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才是最終目的。”李巍濤指出,在對違法行為進行打擊的同時,加強對首犯情節的減輕處罰以及對遵守法律的鼓勵,是法律人性化的體現,能夠達到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效果。

  全鏈條打擊“代扣分”

  常開車上路的司機有一句玩笑話,“寧可多罰錢,不願多扣分”。原因很簡單,駕照被扣滿12分就要重新參加培訓,並且需要通過駕照考試,方可上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機動車駕駛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這項制度實施以來,對警示、教育違法的機動車駕駛人,約束和矯正其駕駛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不法分子卻從中看到了商機,通過以他人名義頂替實際駕駛人接受違法處罰和記分來牟取經濟利益,甚至催生了買賣交通違法記分的“非法中介”。

  記者注意到,在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並沒有針對“代扣分”處罰的相關規定,僅個別地方性法規對其進行了規制。比如,2017年修訂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禁止替代他人記分,禁止介紹替代記分;第七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同時沒收違法所得。介紹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正是因為目前法律對這一違法行為並未明確規定處罰依據和處罰標準,才導致各地對此行為處罰標準不一,難以有效打擊。”李巍濤説。

  此次修訂建議稿中明確了對“代扣分”行為的懲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組織他人實施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機動車駕駛證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接受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理時,實際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處罰和記分並支付經濟利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和記分,對請他人代為接受處罰和記分並支付經濟利益的行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李巍濤指出,新增加的規定從組織他人實施“代扣分”的組織者到實際替他人“扣分”的參與者,再到請他人代為銷分的實際違法者均有相應的處罰規定,可謂對“代扣分”這一違法行為的全鏈條進行了打擊,為今後執法實踐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助於加大對這一行為的打擊力度。

  “分心駕駛”有無入刑必要

  除了“代扣分”行為,此次修訂建議稿還增加了對“分心駕駛”行為的處罰。

  修訂建議稿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時,有撥打或者接聽手持電話、閲讀或者發送信息以及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此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只作出了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並沒有對如何處罰作出規定,2016年發佈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將被扣2分。

  這也導致很多駕駛員對此行為的危害認識不足,認為只要提前看好路況,反應及時,看兩眼手機沒什麼問題。

  曾有交警隊做過實驗,按照一輛車的速度達到60千米/小時來算,只低頭看2秒手機,汽車就能開出近30米,而且明顯跑偏,即便車輛性能再好,剎車也至少需要20多米,加之開車看手機的駕駛人反應更慢,發生事故的概率會大大增加。

  李巍濤認為,修訂建議稿中對“分心駕駛”的懲處不僅有罰金,還加入了可以暫扣駕駛證的處罰手段,能極大提高駕駛員對“分心駕駛”的重視程度。

  北京市律師協會交通管理與運輸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黃海波常年關注駕駛“低頭族”的問題,他發現,當前駕駛中使用手機的,除了一些是網約車司機接單外,還有很多人是在刷微信,甚至是在觀看視頻,這些行為帶有明顯的主觀故意,其嚴重程度堪比酒駕,屬於嚴重威脅交通安全的行為,理應嚴懲。

  “情況比較嚴重的,可以考慮入刑。醉駕入刑之後,醉酒駕車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了,這對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保護不特定第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黃海波認為,可以考慮將一些開車使用手機較為嚴重的行為納入刑法,按危險駕駛罪來定罪,提高對這一行為的懲治力度。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則認為,開車使用手機入刑應當慎重,這一行為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還沒有達到非常嚴重的程度,給予扣分和罰款的處罰足以達到懲戒目的,不建議入刑。

  李巍濤也建議,法律加大懲處力度後,還應通過強化執法力度、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等方式,來促進文明駕駛習慣的養成,推動這一問題的解決。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3031 字。

轉載請註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將大修 “代扣分”擬納入嚴懲範圍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