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獲取購房資格,享受醫療、教育、養老等社會福利,近年來,有些人想通過支付費用獲得企業“職工身份”來代繳社保,然而糾紛時有發生。3月9日,記者從成都彭州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虛構勞動關係代補繳養老保險引起的糾紛,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代繳人退還相關費用52214.2元。
虛構勞動關係辦理補繳養老保險
法院判決退還錢款
2016年12月,王梅(化名)與張秀麗(化名)口頭約定:王梅委託張秀麗為其辦理補繳社會職工養老保險費用相關事宜,王梅向其支付5.8萬元。
張秀麗遂通過虛構勞動關係的方式,為王梅在山東省某縣辦理補繳養老保險,後因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無法轉回四川本地繼續繳納,王梅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退還支付的費用5.8萬元。
張秀麗辯稱自己已經按照約定為其繳納了職工養老保險,不同意退款。
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查詢王梅養老賬户顯示: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止,王梅職工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額4450.32元,個人繳費額1335.48元。
2021年1月,經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後依法判決,代繳人退還相關費用52214.2元。
法官説法:
公民基本養老保險 應建立在真實合法的勞動關係上
承辦此案的劉佩雲法官介紹,國家為保障公民在年老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而建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使公民共享社會發展成果。
公民的基本養老保險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制度的規定,建立在真實合法的勞動關係基礎上,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
本案中,王梅並未與公司建立真實的勞動關係,張秀麗為其虛構勞動關係補繳社保,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雙方法律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按照合同無效的相關處理原則,扣除繳納社保賬户的5785.8元,張秀麗應當將收取的剩餘款項52214.2元返還王梅。
劉佩雲法官提醒,雖然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違規補繳社保的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前,法院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決,但是該行為同樣不受新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護,屬於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規定的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法官提醒,不要試圖通過各種不法手段實現不法目的,相關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還可能弄得“偷雞不成倒蝕把米”。
王月詩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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