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須承擔“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的法律責任。部分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因對相關規定認識不準確、不全面,導致停車行為被認定違法並處以罰款。
機動車應停放在停車場或者停車泊位內
交管民警拍攝了機動車未在道路停車泊位或停車場內停放的照片,認定該車違反規定停車,後車主畢某繳納罰款2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已取得的違法停車照片,能夠證明畢某未將其機動車停放在道路停車泊位或停車場內,且畢某不在車內,構成違法停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停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停車場或者交通標誌、標線規定的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二)在道路停車泊位內,按順行方向停放,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三)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法官提醒,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在停車場或者停車泊位內停車,是停放機動車的“不二之選”。
臨時停車須“人不離車”
周某為接送小孩方便,將機動車停放於車行道內,該情況被交通技術監控記錄,後被認定為違法停車。周某認為其只是臨時停車,不應被認定違法。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停車監控記錄,周某將車停在車行道內,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且周某本人不在車內,構成違法停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法官提醒,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臨時停車不以時長論,只有駕駛人不離車才可能是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須按順行方向
交管民警發現王某某的小汽車按逆行方向,臨時停在非機動車道內,認定該車違法停車。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已取得的違法影像資料,能夠證明王某某未將其機動車按順行方向停放,構成違法停車。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順行方向,車身右側緊靠道路邊緣,不得超過30釐米,同時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二)夜間或者遇風、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開啓示廓燈、後位燈、霧燈。”
法官提醒,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臨時停車時,要牢記按順行方向。
公共汽車站30米以內路段禁止臨時停車
李某某將汽車停放在公交車站旁上下乘客,12秒後駛離,且該路段設置有禁停標線。交警認定李某某屬違法停車。李某某認為其停車時間過短不應受到處罰。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停車路段設置有禁停標線和隔離設施,屬於絕對禁止停車路段,其停車地點距離公共汽車站不足30米,停車時間12秒,有監控圖片予以佐證,足以證明其違法停車事實存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法官提醒,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切勿貪一時方便,在禁停路段臨時停車。
“全路段”禁停標誌對道路兩側
通行車輛均有警示效力
杜某某違反規定臨時停車,其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該違法行為被電子監控設備記錄。杜某某認為該路段南側設置了禁停標誌,僅對南側車道的車輛有約束力,對北側車道沒有約束力,其在北側停車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禁停標誌上有“全路段”字樣,故該禁停標誌對道路兩側通行的車輛均有警示效力,杜某某的行為構成違法停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法官提醒,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切勿存僥倖心理,“誤讀”交通標誌。
(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