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公佈“守護戎裝”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圖片來源:市場監管總局官網
人民網北京7月29日電 (記者楊曦)今日,市場監管總局公佈“守護戎裝”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據介紹,2021年10月,市場監管總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等十部門聯合印發《關於軍地聯合開展“守護戎裝”專項行動的通知》,開展為期一年的專項行動。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迅速落實專項行動部署,強化部門協作,線上線下同步推進,嚴厲打擊各類違反《軍服管理條例》及有關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有力維護了軍服的專用性和嚴肅性。
在公佈的典型案例中,銷售軍服仿製品、使用“軍”字用語招攬顧客、非法買賣軍服等違法行為多次被提及,處罰金額多數超萬元。
以下為部分典型案件:
一、上海市虹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歐梵實業有限公司使用“軍”字用語招攬顧客案
2022年7月18日,上海市虹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海歐梵實業有限公司在網上銷售商品時使用“軍帽”等用語招攬顧客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1.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2月,虹口區市場監管局接相關舉報,某電商平台上名為“卡蒙歐梵專賣店”的店鋪存在使用“軍”字用語進行商業營銷宣傳的行為,執法人員立即對該網店商品頁面進行電子取證,並對實際經營場所開展檢查。經查,上海歐梵實業有限公司於2018年起在某平台開設店鋪“卡蒙歐梵專賣店”,主營户外服飾商品,為招攬顧客,在銷售一款迷彩漁夫帽的商品網頁中使用了“防紫外線周邊迷彩軍帽”等文字介紹。
上海歐梵實業有限公司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的行為,違反了《軍服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虹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防城港市戰地商貿有限公司銷售軍服仿製品案
2022年6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防城港市戰地商貿有限公司銷售軍服仿製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軍服仿製品、罰沒1.97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1日,根據自治區局交辦的案件線索,防城港市市場監管局聯合防城港軍分區對防城港市戰地商貿有限公司在某平台開設的店鋪“戰地(防城港)户外專營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銷售疑似仿製軍服產品。經查,當事人從湖北省武漢市某批發市場購進一批疑似軍服仿製品,在某平台開設的店鋪上銷售。經中國人民解放軍廣西某部門鑑定,當事人所銷售的上述涉案物品均為軍服仿製品。
防城港市戰地商貿有限公司銷售軍服仿製品的行為違反了《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防城港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湖北省武漢市礄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武漢市礄口區王某銷售軍服仿製品、使用“軍”字用語招攬顧客案
2022年6月21日,湖北省武漢市礄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王某銷售軍服仿製品、使用“軍”字用語招攬顧客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軍服仿製品、罰沒2.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26日,武漢市礄口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交辦案件線索,依法對王某開設網店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栽絨帽2件。經查,當事人於2021年8月,在某平台開設名為“澤威商貿”的店鋪(已關停),主要經營服裝、鞋帽等勞保用品,於2021年11月從小攤販購進栽絨帽7件,售出5件。經中國人民解放軍武漢某部門鑑定,上述栽絨帽屬於軍服仿製品。另查明,網店經銷服裝時使用“陸兵短、陸兵長”等用語招攬顧客。
王某銷售軍服仿製品、使用“軍”字用語招攬顧客的行為違反了《軍服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的規定,武漢市礄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四、湖北省丹江口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丹江口市途樂户外勞保店銷售軍服仿製品案
2022年6月13日,湖北省丹江口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丹江口市途樂户外勞保店銷售軍服仿製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軍服仿製品、罰沒1.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1日,根據省局交辦的案件線索,丹江口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丹江口市途樂户外勞保店從事網絡服裝銷售的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叢林數碼”上衣5件、褲子8條,“海洋數碼”長袖上衣2件、褲子3條、短袖上衣1件,“沙漠數碼”褲子1條等疑似軍服仿製品。經查,2020年7月31日至2022年6月13日,當事人共售出軍服仿製品貨值金額2250元,違法所得1050元。經中國人民解放軍湖北某部門鑑定,上述涉案產品均為軍服仿製品。
丹江口市途樂户外勞保店銷售軍服仿製品的行為違反了《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丹江口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五、重慶市酉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酉陽縣綠色裝備門市部非法買賣軍服、銷售軍服仿製品案
2022年6月7日,重慶市酉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酉陽縣綠色裝備門市部非法買賣軍服、銷售軍服仿製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軍服、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11日,酉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會同縣人民武裝部工作人員對酉陽縣綠色裝備門市部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迷彩褲、迷彩服帽子、夏常服長褲、冬常服長褲。經查,當事人成立於2014年2月,主要銷售户外服裝和勞保用品,至案發時止,當事人經營場所內仍有叢林迷彩服帽子4頂、荒漠迷彩褲3條、荒漠迷彩服帽子2頂、夏常服長褲1條、冬常服長褲1條。經中國人民解放軍重慶市某部門鑑定,上述3條荒漠迷彩褲為軍服仿製品,其餘為軍服。
酉陽縣綠色裝備門市部非法買賣軍服、銷售軍服仿製品的行為違反了《軍服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重慶市酉陽縣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州市場監管局查處博樂市保金劍安防器材銷售中心銷售軍服仿製品案
2022年5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州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博樂市保金劍安防器材銷售中心銷售軍服仿製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軍服仿製品、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2日,根據工作安排,博州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博樂市保金劍安防器材銷售中心進行日常檢查,現場發現貨架上擺放武警迷彩服、荒漠迷彩軍服、夏服等軍服商品。經查,2022年1月,當事人購進武警迷彩服10套、荒漠迷彩軍服10套、夏服5套並對外銷售。經中國人民解放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某部門鑑定,上述涉案軍服為軍服仿製品。
博樂市保金劍安防器材銷售中心銷售軍服仿製品的行為違反了《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博州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七、河北省唐山市灤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灤南縣征途服裝店非法買賣軍服、銷售軍服仿製品案
2022年5月16日,河北省唐山市灤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灤南縣征途服裝店非法買賣軍服、銷售軍服仿製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軍服及軍服仿製品、罰沒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11日,根據省局交辦的案件線索,灤南縣市場監管局對灤南縣征途服裝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沙漠迷彩服69件、陸軍07短袖63件、17長袖體能訓練服12套、16武警春秋作訓鞋8雙等。經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某部門鑑定,16武警春秋作戰鞋為軍品,其他11種商品為軍服仿製品。
灤南縣征途服裝店非法買賣軍服、銷售軍服仿製品的行為違反了《軍服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和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依據《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灤南縣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八、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都安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都安汪濤勞保服裝店非法買賣軍服案
2022年5月1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都安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都安汪濤勞保服裝店非法買賣軍服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軍服、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8日,都安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對都安汪濤勞保服裝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16武警夏作訓服、武警迷彩帽、空軍八一帽、解放鞋等物品。經查,2021年12月14日,當事人從南寧市西鄉塘區的一個經營門店購買16武警夏作訓服一批,從武漢市購買武警迷彩帽和空軍八一帽一批。經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某軍隊部門鑑定,上述16武警夏作訓服、武警迷彩帽和空軍八一帽屬於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
都安汪濤勞保服裝店非法買賣軍服的行為違反了《軍服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都安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九、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合肥清流臻品貿易有限公司非法買賣軍服案
2022年5月7日,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合肥清流臻品貿易有限公司非法買賣軍服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軍服、罰沒2.0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29日,根據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移送線索,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對合肥清流臻品貿易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並對其在某平台開設的“清流户外專營店”店鋪銷售軍服的電子數據進行了固定提取。經查,自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2月24日,當事人在某平台開設名為“清流户外專營店”的店鋪,陸續上架07式校尉圍巾、07式荒漠迷彩服、07式迷彩帽、07式叢林迷彩服,已售出軍服貨值金額1582元。
合肥清流臻品貿易有限公司非法買賣軍服的行為違反了《軍服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十、江蘇省南通市如皋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如皋市獵鷹户外用品經營部銷售軍服仿製品案
2022年4月26日,江蘇省南通市如皋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如皋市獵鷹户外用品經營部銷售軍服仿製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軍服仿製品、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22日,如皋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線索,對如皋市獵鷹户外用品經營部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店內正在銷售軍服式樣的迷彩短袖、迷彩外套、迷彩長褲、迷彩帽等商品。經查,當事人2019年9月起從某平台不同店鋪購進07式軍服仿製品用於銷售。截至案發,當事人經營場所仍有待售迷彩服125套、迷彩帽83個、迷彩作訓大衣7件、迷彩包5個、迷彩短袖2件。
如皋市獵鷹户外用品經營部銷售軍服仿製品的行為違反了《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如皋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十一、安徽省安慶市嶽西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儲某某使用“軍”字用語招攬顧客案
2022年4月20日,安徽省安慶市嶽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儲某某在網上銷售商品時使用“軍衣”等用語招攬顧客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3249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8日,嶽西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安慶市市場監管局轉送線索對儲某某進行調查,發現儲某某在某平台開設的店鋪上,使用“軍衣”等用語來招攬顧客。經查,當事人於2020年3月12日,在某平台開設名為“户外潛行者”(現改名為點點弟弟服飾)的店鋪。2021年11月,為了吸引顧客,當事人在店鋪上架了關鍵字為“軍棉大衣男冬季加厚中長款保暖防寒保安執勤東北棉大衣工作棉服女”的大衣。通過將涉案產品與解放軍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進行比對,未發現相似之處。
儲某某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的行為違反了《軍服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嶽西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十二、江西省南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西際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非法買賣軍服案
2022年4月13日,江西省南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西際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非法買賣軍服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軍服、罰沒5萬餘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2月25日,根據南昌市軍地聯合開展“守護戎裝”專項行動要求,南昌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南昌警備區、西湖區武裝部和西湖區市場監管局對當地最大批發市場進行突擊檢查,現場發現江西際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正在銷售軍服。經查,當事人於 2019 年 11 月從武漢某勞保市場採購85式冬季作訓服10套、78 式軍大衣10件、高級軍官腰帶3條、軍用作訓陸戰迷彩鞋 2 雙,共銷售78式軍大衣5件、軍用作訓陸戰迷彩鞋1雙。經中國人民解放軍江西省某部門鑑定,上述產品為禁止銷售的軍服。
江西際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非法買賣軍服的行為違反了《軍服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南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十三、江蘇省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陰市三軍鞋帽有限公司使用“軍”字用語招攬顧客和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2年4月1日,江蘇省江陰市市場監管局對江陰市三軍鞋帽有限公司使用“軍官”等用語招攬顧客、在網店商品頁面以聲明方式規定商家單方面享有“最終解釋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軍服、罰沒5868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30日,根據舉報線索,江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江陰市三軍鞋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某平台開設的“強人三軍專賣店”“三軍鞋靴專營店”店鋪中銷售的商品以“軍”字用語招攬顧客,且在商品頁面的聲明中有“最終解釋權”等信息內容。經查,2021年11月10日,當事人網店上架的商品名稱中,含有“軍官大頭皮鞋”的內容。經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有關部門鑑定,當事人銷售的3個品種鞋子的樣品外觀樣式、材料和生產工藝均不符合軍品標準要求,不屬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行和曾經裝備過的制式服裝,也不屬於軍服仿製品。另查明,當事人在上述商品頁面中以頁面聲明方式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最終解釋權,侵害了消費者權益。
江陰市三軍鞋帽有限公司,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的行為違反了《軍服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同時,當事人使用聲明等方式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最終解釋權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江陰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十四、湖南省婁底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婁底市振威軍地拓展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2022年3月24日,湖南省婁底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婁底市振威軍地拓展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的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6月28日,根據羣眾舉報,婁底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婁底市振威軍地拓展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消防培訓,為對外宣傳招生印製並對外發放了招生簡章,其中含有“國旗、軍人形象”等內容。
婁底市振威軍地拓展有限公司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軍旗和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婁底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十五、湖南省婁底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湖南德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2021年12月1日,湖南省婁底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湖南德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的行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5月18日,根據羣眾舉報,婁底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湖南德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核查。經查,當事人印製並對外發放了標題為“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宣傳單頁,其中含有“國旗、軍旗、中國消防標誌、中國消防人員形象、國家領導人形象”等內容,主要用於對外招生時宣傳公司的基本情況。
湖南德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軍旗和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婁底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軍服是軍人身份的重要標誌、軍隊形象的重要體現、國威軍威的重要象徵。市場監管總局始終高度重視軍服管理工作,與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等部門及相關部委密切配合,指導全國市場監管系統嚴格依法履職,追本溯源,實施全鏈條打擊,查辦了一批涉軍服違法案件,有力地震懾了非法制售軍服違法行為,規範了市場經營活動、淨化了網絡營銷環境,切實維護了人民軍隊的形象和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