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從重懲處“保健品坑老”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31日)聯合對外發布《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計二十六條,主要對六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修訂。
●加強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羣體食品安全的保護力度。《解釋》規定了多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羣體食品安全特殊保護的條款,如第三條和第七條分別將“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作為加重處罰情節,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羣體食品安全的特殊保護。
●依法懲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騙取財物的行為。《解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以非法佔用為目的,利用銷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詐騙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依法懲治食品相關產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為。《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分別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依法懲治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等行為。生產、銷售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均具有較高食品安全風險和社會危害性。《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實施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依法懲治在農藥、獸藥、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等行為。在農藥、獸藥、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的違法犯罪問題突出,此類行為雖不直接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屬於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嚴重威脅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據此,《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實施此類行為,可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依法懲治畜禽屠宰相關環節注水注藥行為。《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在畜禽屠宰相關環節,對畜禽使用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雖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對私設屠宰廠(場)屠宰生豬等行為,《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可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來源:新聞聯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