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策性糧食作債務擔保 一企業被罰60萬元
某糧食加工企業受委託代儲當地縣級應急大米儲備500噸,期限2年。日前,該企業因經營資金週轉困難,以代儲的500噸縣級儲備大米作為擔保與其他企業簽署資金借貸協議。該縣糧儲局獲悉後,立即向該企業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撤銷以縣級儲備大米作為債務擔保的協議,對該企業給予警告,並處60萬元罰款。
案例點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六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不得抵押。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糧儲部門提醒,“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託糧食經營者購買、儲存、加工、銷售,並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糧食,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儲備糧。各級地方儲備糧糧權屬於本級政府,未經本級政府批准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擅自動用,也不得設置債務擔保或者直接用於債務清償。否則,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將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陳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