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是案件的審理重點難點,然而在財產分割中,經常出現無法確切掌握對方的財產來源、財產線索、財產處置等情況,或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給第三人財產,也有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產生夫妻共同債務等情形。而在此類案件中,女性經常處於較為弱勢一方,因此加強對女性權益的保護非常重要。
民法典施行以來,北京石景山法院着力解決婚姻家庭領域出現的新情況,結合新的案件特點,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案由多變情況複雜 財產種類越來越多
2018年至2020年,石景山法院審理的該類案件中,以不同案由進行區分,離婚糾紛2018年82件,2019年84件,2020年87件;離婚後財產糾紛2018年52件,2019年57件,2020年62件;涉及夫妻共同財產處置的贈與合同糾紛2018年5件,2019年5件,2020年6件;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民間借貸糾紛2018年51件,2019年56件,2020年64件。
法官通過對涉及案件進行調查分析,發現主要存在以下特點:
案由類型多樣多變。過去夫妻財產分割往往集中在離婚案件,但現在由於財產形式的多樣和隱匿財產手段的多變,案由類型從離婚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逐步變化衍生增加至贈與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分家析產糾紛、婚內財產分割糾紛等。
例如,贈與合同糾紛主要表現為離婚後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發現對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存在不正當關係的婚外異性,或者為轉移財產惡意贈與第三人,故要求確認贈與無效;民間借貸糾紛主要表現為離婚後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對方共同承擔;分家析產糾紛主要表現為離婚後一方發現對方及直系親屬還存在尚未分割的遺產或者拆遷類財產的分家析產。
涉及分割財產的類型多樣複雜。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62 條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類,主要有如下形式: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現代社會信息化趨勢下,財產表現形式從常見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逐步拓展到應收債權、應付債務、股權基金、數字貨幣、知識產權、尚未分割的遺產等,財產類型、種類呈現多樣化、複雜化。
逃避財產分割手段多樣隱秘。不少當事人在離婚分割財產時為了讓對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使用多種方法轉移財產。例如,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轉移房產、車輛至第三人名下,或與第三人投資開辦公司或購買股權,或向第三人贈與特殊時間帶有特殊紀念意義的鉅額紅包(例如131400、52000等)。
又如,在分家析產中,享有繼承權的男性與親屬私下溝通,拖延分割遺產至離婚後再行分割。再如,一方在協議或者訴訟離婚後,與第三人虛構債務,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對方承擔連帶責任。
證據蒐集難度較大。由於夫妻共同財產涉及的種類多、隱藏手段多樣或其他原因,惡意隱瞞、處分財產的行為往往在離婚時難以發現,可能需要間隔若干年甚至再婚後才得以發覺,致使案件時間跨度大,維權舉證難度加大,許多證據無法有效收集。
例如,當事人使用他人購車指標購置車輛,因車輛登記於他人名下,配偶無法及時掌握信息,多年後才知道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車輛的事實,但是何時購買、花費金額、車輛價值等問題,取證難度較大。
案件涉及當事人多。實踐中,涉及財產分割問題以往多限於夫妻雙方,而隨着案件事實的變化、訴訟請求的不同等,當事人可能涉及多方主體。例如,贈與合同可能涉及案外第三人,分家析產案件中可能涉及男方直系親屬及其他拆遷在冊人口。
取證難認定難 案件審理難度加大
通過歸納整理,該類案件在審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難點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調查取證難。實踐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當事人對證據的留存意識不強,加上目前財產表現形式的多元化,導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未掌握家庭財政權利的當事人很難提交有利的證據線索,尤其“全職太太”方面,很難掌握丈夫的全部收入線索,因此往往需要法院進行大量的法律釋明工作以及調查取證工作。
例如,一方在婚內向第三者多次以微信或者銀行轉賬方式贈與財產,對方未能及時留存雙方聊天記錄、轉賬記錄,訴訟中往往申請需要法院向騰訊公司、銀行機構調取。
財產性質認定存在一定難度。在審判實踐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存在較大難度,基於目前財產表現形式存在多元化和複雜化的趨勢,可能存在與他人財產混同、共有的狀態,這就導致當事人很難在離婚糾紛中直接分割該項財產,可能需要先行分家析產、確認所有權糾紛等;再比如因婚前持有房產,婚後出售並部分轉化為股票基金等形式並與其他財產混同,在認定此部分財產性質時存在較大難度。
財產價值確定較為複雜。夫妻共同財產價值的確定方面也有較大難度,比如基於北京特殊的指標管控政策導致車牌號附加價值較大,但目前尚無統一的確定標準,導致司法實踐中對這部分財產難以直接確定。目前因財產形式多樣化,湧現出更多新類型的財產,比如遊戲玩家持有的虛擬貨幣、一方名下的知識產權等,往往需要藉助第三方專業機構及專業人士,也需要審判人員具備心理學、知識產權、公司法領域等專業知識。
當事人對法律存在一定的理解誤區和感性認知。當事人對該類案件的案由選擇、舉證責任分配、夫妻共同財產性質認定以及價值認定等,往往具有一定的理解誤區,訴訟能力有待提高。同時,部分當事人在訴訟中可能存有賭氣心理,可能存在不理智的訴訟行為。並且,由於當事人對司法認定存在理解不一,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定對立情緒,案件調解難度較大。
離婚時維護自己權益 法官建議當事人巧用法律
石景山法院以家事審判改革為契機,五里坨人民法庭挑選3名女法官組建婦女維權合議庭,引導當事人正確面對訴訟,耐心疏導當事人對抗和牴觸情緒,完善人身安全保護令“綠色通道”,嘗試開具《離婚證明書》等機制,定期調研家事審判中婦女權益保護相關問題。加強與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動產登記機構、車輛管理部門等的聯動;嘗試設置家事調查員等,幫助婦女兒童維護合法權益。
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應不斷提高學法、用法意識。例如,發現對方轉存財產至他人名下的,可將互相承認的對話或是書面材料作為一方惡意轉存的證據;發現對方贈與第三人代表特殊意義的金額時,留存聊天記錄、轉賬和時間記錄。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民法典第1088條還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此外,民法典還明確規定了離婚經濟幫助以及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相關內容。
根據法律規定,若夫妻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董振杰
編輯/白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