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銀行原董事長趙永軍被“雙開”

日前,經中共陝西省委批准,陝西省紀委監委對長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趙永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趙永軍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搞政治攀附,謀求職務晉升;對抗組織審查,串供並轉移、隱匿證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違反組織紀律,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違規決策重大事項;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違規選拔任用幹部;利用職權為他人在職工錄用、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插手干預基層貸款審批、工程項目承發包事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扶貧工作消極應付。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

趙永軍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毫無紀法意識,政治上攀附,通過利益輸送,尋靠山找後台,以獲取政治經濟利益;經濟上貪婪,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甘於被圍獵,把金融貸款審批權、國企幹部人事權作為換取個人利益的籌碼,大搞權錢交易,大肆收受賄賂;生活上腐化,貪圖享受。趙永軍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趙永軍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中共陝西省第十三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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