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後,排污主體應履行哪些責任
【來自國新辦新聞發佈會的報道】
本報北京2月5日電(記者張蕾) “排污單位要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範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2月5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司長劉志全就《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答記者問時表示。
強化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是落實排污許可制度的關鍵環節。劉志全介紹,《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相符;排污單位建立環境管理台賬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排污單位向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公開相關污染物排放信息。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2020年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決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黨中央把排污許可制定位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核心制度,凸顯了這項制度的極端重要性,是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是落實企事業單位治污主體責任、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有力舉措,同時也有利於減輕企事業單位負擔、推動形成公平規範的環境執法守法秩序。”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指出。
《條例》分六章共計51條,包括總則、申請與審批、排污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除了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外,《條例》還規定,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排污單位,實施排污登記管理,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僅需要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進行排污登記。“目前,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有236萬多家,佔固定污染源總數的86.5%,排污單位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在半小時內可填報完成排污登記表。”劉志全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