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攀附“滴滴” “滴滴打球”賠了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滴滴打球管家”商標(涉案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令被告滴滴打球公司停止涉案商標侵權行為、停止使用包含“滴滴”字樣的企業名稱,並判令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70萬元。

【案情簡介】

小桔公司、嘀嘀公司系第39類“運送乘客;運送旅客;交通信息;出租車運輸”等服務上第14229622號“滴滴”註冊商標的前後專用權人。

被告滴滴打球公司未經許可,在手機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網站、公司裝潢等處大量使用包含“滴滴”“DiDi”文字的“滴滴打球管家”等標識,並提供高爾夫球、搏擊、卡丁車等活動場地預定、教練課程預訂及教學預約、文體培訓、舉辦體育賽事等服務。

2016年3月31日,被告將企業名稱由“北京顥宸易融信息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變更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原告兩公司主張滴滴打球公司的涉案行為侵犯了第14229622號“滴滴”馳名商標合法權益,故訴至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停止使用包含“滴滴”的企業名稱,並要求賠償300萬元。

【法院審理】

綜合考量第14229622號“滴滴”商標的宣傳使用時間、地域影響範圍、相關公眾的知曉程度和認馳記錄等證據,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認定第14229622號“滴滴”商標在被訴行為發生時已達到馳名程度,構成已註冊馳名商標。

被告在網站、公眾號、員工名片等處突出使用包含“滴滴”或“DiDi”的標識整體構成對“滴滴”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翻譯,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上述服務系“滴滴”商標所有人原告提供或與其存在許可使用、關聯企業等特定聯繫,屬於“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滴滴”註冊商標專用權。

另外,被告在明知涉案“滴滴”商標知名度的情況下,將企業名稱由“北京顥宸易融信息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變更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並進行商業使用,其攀附“滴滴”品牌知名度的主觀惡意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後,北京知產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商標侵權行為、停止使用包含“滴滴”字樣的企業名稱,並判令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70萬元。

【法官提示】

馳名商標由於其具有更高的知名度,我國商標法給予馳名商標與其知名度相匹配的保護程度,已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擴大至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因此,企業經營應該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即使隸屬不同行業,也不能隨意對他人的名牌“拿來主義”,在使用商業標識過程中應注意合理避讓,蹭熱度、搭便車的行為終究要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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