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政府同意,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1月30日發佈《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新《實施辦法》共三十五條,對於參保人員關心的參保繳費問題、待遇領取地、退休年齡問題一一回應。新辦法將於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江蘇省人社廳養老保險處相關負責人介紹,與原有政策相比,新《實施辦法》全面梳理了現行不同參保階段的政策規定,在細化2021年江蘇省政府修訂發佈的《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簡稱《規定》)的相關內容基礎上,積極回應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相關訴求,從參保對象、轉移接續、退休審批、待遇計發、待遇領取和終止等過程和角度豐富拓展了相關內容。新《實施辦法》與《規定》相配套,兩者共同形成一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大全”。
關於參保繳費問題
新《實施辦法》分別明確了新進職工和工傷一至四級職工的繳費標準、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辦理退休和轉移接續政策、跨地區流動轉移接續辦法和延繳政策等。規定用人單位新進人員,在當年規定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標準範圍內,以起薪當月按全月計算的工資收入作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並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職工,在規定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標準範圍內,以傷殘津貼為繳費工資基數,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在經批准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應當繼續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間,職工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生活費)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為其足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後,按照規定為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職工發生跨地區流動的,按照國家有關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過程中欠費處理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經本人申請,可以在按政策確定的延繳地延長繳費至滿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後,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中,在用人單位繼續就業參保的,由用人單位繼續在延繳地按規定為其繳費;未在用人單位繼續就業參保的,由本人在延繳地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延長繳費至滿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
關於待遇領取地問題
新《實施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同一時間段只能保持唯一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存續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清理。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江蘇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在省內跨地區流動的,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辦理個人賬户合併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變更手續。本省户籍參保人員在省內跨地區流動的,不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户。
江蘇還明確了省內參保人員、省內跨地區流動就業參保人員、外省户籍參保人員三種情形的待遇領取地確定辦法。即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江蘇省內跨地區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以設區市市區、縣(市)為單位,參照國家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外省户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確定在江蘇,且在江蘇各地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以在江蘇繳費年限最長地為待遇領取地,繳費年限最長地有兩個及以上的,以最後一個繳費年限最長地為待遇領取地。
關於退休年齡問題
新《實施辦法》認真貫徹有關退休年齡的規定,並創新規定了推遲退休政策。
參保人員的退休年齡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男滿60週歲,女幹部滿55週歲,女工人滿50週歲,女靈活就業人員滿55週歲。以下情形從其特殊規定:
女工人,50週歲時在管理技術崗位上工作,或者在管理技術崗位上工作累計滿5年且45週歲後在管理技術崗位上工作過的,按照女幹部退休年齡執行。
女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和女失業人員,曾為原固定工的,或者原在國有企業工人崗位上工作且在原勞動保障部勞社部發〔2001〕20號文件下發之前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或者50週歲時其曾在用人單位工人崗位上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合計滿15年的,按照女工人退休年齡執行。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女失業人員,退休年齡按55週歲執行。
(二)男滿55週歲,女滿45週歲,且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從事國家明確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種工作並達到規定年限。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員,經職工與企業協商一致,可在本項規定的退休年齡與上一項規定的退休年齡期間選擇退休時間。
(三)男滿50週歲,女滿45週歲,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經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四)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參保人員可推遲退休,推遲退休的時間最短不少於一年。
國家對退休年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另外,新《實施辦法》還依據國家相關最新規定,放開了省內外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地參保的户籍限制,明確了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的規定,進一步擴大了參保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