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妻子擬進行凍胚移植遭醫院拒絕,法院:侵害生育權

近日,雲南省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丈夫車禍去世、妻子想完成胚胎移植生子遭醫院拒絕的案件。

貴州省某縣的一對小夫妻從2014年登記結婚後,長期未生育。2020年11月,夫妻開始定期到昆明某醫院接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治療;經診斷,需要進行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術才有生育子女的可能。為此,夫妻兩人與醫院簽署相關文件,建立了人類輔助生殖病歷。經多次檢查和治療,最終形成了冷凍胚胎8枚,符合手術條件。

丈夫去世妻子擬進行凍胚移植遭醫院拒絕,法院:侵害生育權

2021年8月,就在兩口子準備進行凍胚移植手術期間,丈夫因車禍意外去世。2021年9月,妻子到醫院擬進行凍胚移植,卻被醫院告知目前凍胚移植不符合倫理原則,同時丈夫已去世,無法簽署手術文件,因此醫院無法進行後續凍胚移植。

丈夫去世妻子擬進行凍胚移植遭醫院拒絕,法院:侵害生育權

迫於無奈,妻子將醫院訴至呈貢法院,妻子認為她同意將胚胎移植到自己體內且夫婦仍有胚胎保存於醫院,醫療服務合同可繼續履行,被告醫院拒絕履行合同的行為已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該案審理期間,丈夫的父母二人均從老家到庭,親自表示同意由醫院繼續為妻子實施體外受精胚胎移植術。

丈夫去世妻子擬進行凍胚移植遭醫院拒絕,法院:侵害生育權

呈貢法院馬金鋪法庭經審理認為,經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登記,本案夫妻倆在昆明某醫院進行了人類輔助生殖治療,由醫院為其培育並冷凍胚胎,雙方之間由此形成的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合法、有效。

被告醫院雖辯稱體外受精胚胎移植需夫婦同時簽字確認,但依據現有證據,丈夫作為配偶一方生前全程參與體外受精胚胎移植術,且簽署知情同意書。知情同意原則系對夫妻雙方知情權及胚胎處置權的保障。在丈夫去世後,父母亦同意繼續實施胚胎移植,因此妻子享有胚胎完全處置權。女性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和自由。

結合事實與證據,法院認為,丈夫雖已去世,無法簽署手術文件,但其生前與妻子先後多次到醫院接受輔助治療的行為足以表達丈夫對生育子女的意願。原告及配偶與醫院訂立醫療服務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生育子女,合同目的尚未達成,雖然原告配偶己經去世,但原告配偶生前已經明確了通過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意願,胚胎移植是實現合同目的的必然步驟,屬於醫療服務合同的一部分,因此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不違背原告配偶生前意願,其去世後不必然對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構成妨礙。醫院在明知配偶已去世的情況下,仍要求夫妻先行簽字確認、後進行胚胎移植術,顯然不符合常理且侵害了妻子的生育權。

至於是否違反有關倫理道德,承辦法官認為,雖然《人類輔助技術規範》規定,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但本案原告屬於喪偶的單身婦女,非通常意義上的單身婦女,其還擔負夫妻雙方應負的家庭責任,妻子在配偶去世後仍為其已故丈夫孕育後代,其情感人。夫妻術前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原告主張移植凍胚沒有損害公序良俗,且《人類輔助技術規範》是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相關醫療機構和人員在從事人工生殖輔助技術時的管理規定,醫院不得基於部門規章的行政管理規定對抗原告基於私法所享有的正當權利。

最終,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被告醫院應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為妻子進行胚胎移植醫療服務。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瀟湘晨報綜合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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