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電 記者13日從水利部瞭解到,為強化河長制、湖長制正向激勵,水利部近日調整激勵措施、修訂實施辦法,對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得力的地方,分配年度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時給予傾斜。
新的實施辦法明確,對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推進力度大、河湖管理保護成效明顯的地方,綜合考慮區域平衡及發展差異等情況,在分配年度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時給予適當傾斜。在全國範圍內,遴選10個市(地、州、盟)、10個縣(市、區),獎勵一定的資金。
獲得獎勵的基本條件是:全力推動河長制、湖長制“有名”“有實”“有能”,堅決打好河湖管理攻堅戰,深入開展河湖“清四亂”常態化和規範化、河湖採砂綜合整治、河湖管理範圍劃定、河湖水質水環境改善、水生態治理修復等重點工作,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評價主要內容,包括河湖管理保護成效和工作推進力度。水利部將對遴選出的市(地、州、盟)、縣(市、區),通過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予以一次性資金獎勵。
來源:昆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