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這張浙江省地圖是不是不太對勁?嘉紹大橋北面為什麼沒有圍墾區?”嘉興海鹽縣一名四年級學生的這個問題,牽出一起特大生產、銷售假地圖案。
日前,這起由中宣部版權局、最高檢等六部門聯合督辦的“10·12”特大生產銷售“假地圖”案經南湖法院審理並宣判,王某、何某、戚某等7人因犯侵犯著作權罪、假冒註冊商標罪獲刑,並被處罰金共計248萬元。
案情回顧
山東人王某在北京經營着一家文化公司,主要從事製作、銷售地圖以及地圖冊等地圖周邊教輔文具。偶然一次與山東老鄉何某閒聊中,王某得知小商品批發市場消費基礎廣泛、銷路廣賺錢快,然而正版地圖的價格在批發市場並不佔據優勢,因此他萌發了壓縮成本、製作盜版地圖的主意。
於是,王某找到了在山東菏澤經營印刷公司的戚某,讓他冒用有出版物印刷資質公司的名字,充當假地圖明面上的印刷單位來印刷地圖,同時聯繫了在山東臨沂經營着一家覆膜廠的何某來為假地圖完成最後一道覆膜工序,並負責外銷工作。
五年內,在王某的統籌組織下,形成了一條由戚某等人負責非法印刷、何某等人負責覆膜並銷售的假地圖犯罪產銷鏈條。直至案發,王某等人制作、銷售的36款假地圖已通過線上線下方式流向全國各地,共銷售960餘萬張,非法經營數額計1000餘萬元。
另外,王某在明知戚某公司無印刷資質的情況下,以其他印刷公司的資質獲取武漢大學出版社開具的委託印刷單,印製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等4款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地圖。為了多賺錢,王某、戚某印製的數量甚至大大超出了委託印刷單上的數量。
不僅如此,何某等人還在未獲得迪士尼等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非法印製並銷售品牌拼圖,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50餘萬元。
裁判結果
南湖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何某、戚某等7人共同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專有出版權人許可複製發行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地圖作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負責覆膜並銷售的何某等5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綜合王某、何某、戚某等7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認罰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王某有期徒刑5年、戚某有期徒刑3年10個月,以侵犯著作權罪、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判處何某等5人有期徒刑6年至2年3個月的不等刑期,並各處罰金,共計248萬元。
法官説法
私自印刷、銷售盜版圖書是目前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這種無視他人勞動直接攫取他人成果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危害後果也更為嚴重,對其中構成犯罪的行為予以打擊,震懾不法分子,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為正版圖書提供法治保障是人民法院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職能的具體體現。
地圖事關國家主權利益,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出版地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本案中,王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專有出版權人許可複製發行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地圖作品,情節特別嚴重,不僅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而且導致部分侵權地圖未經審核流入市場,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依法應當嚴懲。
該案的審結不僅有效維護了著作權人的權利,也對魚龍混雜的圖書市場環境起到規範作用,依法維護圖書行業的健康發展。
來源:南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