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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如何儲備管理?三部門印發辦法

由 勞新忠 發佈於 綜合

本文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日前,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急管理部、財政部聯合印發《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共6章33條,分章對各方職責、儲備購置、儲備保管、物資調用、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作了規定。

《暫行辦法》對相關部門職責予以明確,指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或者應急管理部按照各自職責提出中央應急搶險救災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商財政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編制保障規劃,確定儲備規模、品種目錄和標準、佈局等。

在儲備購置方面,《暫行辦法》規定,每年國家防總辦公室或者應急管理部會同財政部根據儲備保障規劃確定的儲備規模、當年儲備物資調撥使用、報廢消耗及應急搶險救災新技術裝備物資需求等情況,研究確定下一年度中央儲備物資購置計劃。國家防總辦公室或者應急管理部向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提供採購物資技術要求。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需應急追加物資的,由國家防總辦公室或者應急管理部會同財政部制定緊急購置計劃,並聯合下達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國家防總辦公室、應急管理部、財政部根據應急搶險救災工作需要,適時對中央儲備物資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在儲備保管方面,《暫行辦法》明確,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確定的儲備佈局,商國家防總辦公室、應急管理部、財政部確定儲備庫,實行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庫掛牌管理。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調整須報國家防總辦公室、財政部、應急管理部審核。

在物資調用方面,《暫行辦法》明確,應對國家啓動應急響應的重大自然災害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先動用本轄區儲備物資。確需調用中央儲備物資的,由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急管理部門向國家防總辦公室或者應急管理部提出書面申請。按照“誰使用、誰承擔”的原則,調用中央儲備物資所發生的調運費用(包括運輸、搬運裝卸、過路費、押運人員補助和通信、運輸保險等費用)由申請調用單位負擔。

據悉,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後,中央救災和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職責統一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承擔,物資劃轉後,相關部門職責界定、物資動用程序、管理費核算標準等都已發生變化,機構改革前制定的《中央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中央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辦法》已不能滿足實際管理需要。為確保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有法可依、有據可行,基於部門職責,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應急管理部、財政部聯合制定《暫行辦法》,加快推進儲備管理規範化、制度化水平,健全完善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制度體系。

以下為《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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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中國應急管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