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無必要設結婚冷靜期? 專家:應考慮恢復強制婚檢
“結婚冷靜期”需冷靜看待
專家稱應考慮恢復強制婚檢制度
□記者趙晨熙
“有沒有必要設立結婚冷靜期?”
近日,這一話題引爆網絡,繼“離婚冷靜期”被寫進民法典後,“結婚冷靜期”也被提了出來,並迅速衝上熱搜。
1月14日,上海律協召開“2021年上海律師參政議政新聞發佈會”,上海市政協委員、上海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徐姍姍在發佈會上表示,她擬在今年上海市政協會議上提交提案,建議保障婚前配偶知情權,倡導婚前醫學檢查,探索建立婚姻登記異議期,即婚姻登記生效前給予配偶獲取信息披露的知情權。
“婚前對於雙方真實信息的瞭解非常有必要,不然會出現婚姻無效的情況,是否可以設置結婚冷靜期限,保障雙方的知情權。”徐姍姍認為,婚姻雙方信息對稱、信息透明地結婚,是可能降低離婚率的一種方式。
徐姍姍的這一提案被媒體解讀為“結婚冷靜期”,得到了不少網友的支持,有網友表示婚前得知對方身體狀況、婚史、有無犯罪記錄等各方面的個人信息非常有必要,“建議通過國家立法予以明確”。但也有網友認為婚姻登記雙方都是成年人,對自己的選擇負責就好,不應再另設門檻。
婚姻登記異議期保障知情權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梅隴人民法庭近日依據民法典撤銷了一段婚姻,因為被告是艾滋病患者,卻在結婚前沒有向原告坦陳。
根據法律規定,艾滋病不屬於導致婚姻無效的疾病,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由此可知,艾滋病患者是可以結婚的,但前提是配偶必須知情且同意。
這樣的案例並不鮮見,徐姍姍認為這與婚前雙方缺乏足夠的信息有關,這也讓她產生了提議建立婚姻登記異議期的想法。
“如果婚姻登記設立異議期,那麼在異議期內發現對方向自己隱瞞了重要信息,就可以拒絕完成結婚登記,也就避免結了婚再去法院打官司的麻煩,自己省時省事,也節約司法成本。”徐姍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坦言,她的提案是探索建立婚姻登記異議期,很多媒體將婚姻登記異議期直接解讀為“結婚冷靜期”並不完全準確,因為該名詞實為“在登記和生效之間,插入一個知情和調查的期限”。
“我提案中強調的焦點是結婚登記前的‘知情權’。”徐姍姍舉例稱,比如可在雙方登記結婚與登記生效之間設立一個調查期限,要求對方公開自己的個人信息,給雙方調查信息、充分了解對方的權利。
哪些列為可調查項目,雙方可在登記生效前一起探討達成共識,應有調查權與知情權的項目可以包括對方的婚史、病史、債務情況、家庭情況等。如果查證後和對方説的是相符的,那麼婚姻登記就自動生效;但是,如果一方查下來發現完全不符,這時另一方就有自主選擇權,究竟還要不要繼續完成登記,決定權還是在當事人,這不是法律強制的,但是讓雙方擁有了知情權。
“我希望大家不要因為不瞭解走到一起、因為了解而分開。”徐姍姍提議的初衷是希望雙方婚前的信息能夠對稱,讓雙方明明白白地去結婚。
無需靠立法設立前置程序
與一些民眾對結婚冷靜期表示贊同的態度不同,最初看到結婚冷靜期的説法,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與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部主任張荊有一些“反感”,認為這種説法是在“蹭”離婚冷靜期的熱度。
在婚姻登記制度方面,民法典新增加了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制度,明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通過立法來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是為了預防在協議離婚中出現的衝動型離婚,有其積極意義,但設立所謂的結婚冷靜期則‘大可不必’。”張荊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強調,結婚自由是屬於每個公民的私權利,公權力對私權事務的介入不應過度,立法不應過多幹涉他人的私權利,不能把立法的嚴肅性生活化,畢竟法律是解決問題的最後手段。
北京眾澤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副主任呂孝權對此表示認同,他認為婚姻自由是不應該施加任何附加的限制性條件的,當事雙方如何選擇是他們的自由,當然相應的風險和後果亦由當事雙方自行承擔,法律也規定了相應的救濟途徑。
呂孝權向《法治日報》記者介紹,民法典中針對結婚雙方對重大疾病的知情權是靠一方主動履行告知義務來實現的。
“法律之所以這樣設計,是考慮到準備結婚登記的雙方在實際沒有進行結婚登記前,雙方之間還沒有形成法定的權利和義務。”呂孝權進一步解釋稱,民法典因此作出了事後救濟的規定,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沒有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並要求賠償。
在呂孝權看來,由法律直接在結婚前設立一個前置程序並不妥當,政府應當引導民眾樹立正確的、積極向上的婚姻家庭觀念,併為此採取相應的知識普及、宣傳和教育措施。
張荊能夠理解提議設立婚姻登記異議期是希望雙方能夠掌握更多的信息,防止步入婚姻的人受騙。但她擔心,好的初衷有可能會在施行時出現“偏差”,比如有些人可能將其視為窺探對方隱私的途徑;有些人則認為有這一制度可以在結婚前“冷靜”並反悔,決定結婚登記時反而會更草率,這些都會起到不良的影響。
張荊建議,應從社會的角度,通過社區或者民政部門為將要步入婚姻殿堂的雙方進行前期培訓和心理輔導,一是要讓他們對婚姻的意義有所認知,對婚姻的責任也要樹立起正確的觀念;二是教導他們如何進行必要的婚前調查,以免上當受騙。
此外,張荊提醒,即便設定了非強制性的婚姻登記異議期,讓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進行一些必要的信息明示,也必須要注意隱私保護的問題。
比如查詢對方有沒有犯罪史,這個是公開的,不屬於隱私範疇。但是否有精神病史、是否有遺傳病史、是否有傳染性疾病等疾病史以及對方的婚史,這些都涉及個人隱私,即便知曉也沒有權利向外人及社會公佈,否則將涉嫌違法。
專家建議恢復強制婚檢制度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近期也一直在關注有關結婚冷靜期的討論,他發現,徐姍姍倡導婚前醫學檢查的內容被很多人忽視了。
“大量結婚後要求撤銷婚姻的案例中,都是因為一方在婚前隱瞞了自身患有的疾病,這其實是強制婚檢制度完全能夠避免的。”李明舜多年來一直在提倡恢復強制婚檢制度。他告訴記者,我國曾經有強制婚檢制度,1995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十二條明確要求,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但是在2003年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中,婚檢報告不再是登記結婚的必須環節了,這也導致婚檢率逐年降低。
“我認為有必要恢復強制婚檢制度。”李明舜指出,從立法層面來看,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母嬰保健法的效力要高於《婚姻登記條例》,二者間關於婚檢規定的條款存在衝突,下位法與上位法相牴觸,應當服從上位法。他建議修訂《婚姻登記條例》,增加強制婚前醫學檢查的內容。在相關法律法規沒有作出修改前,應做好對婚前醫學檢查的規範工作,或者推廣免費婚檢。
張荊也認為應考慮恢復強制婚檢制度。她覺得現在準備結婚的雙方對婚檢過於輕視,實際上婚檢除了包含艾滋病、乙肝、梅毒等傳染性疾病的篩查外,還包括一些生殖系統疾病的檢查,這些檢查可以查出是否存在不孕不育或患有遺傳性疾病,能夠防患於未然,是登記結婚前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在李明舜看來,恢復強制婚檢也許會比設定婚姻登記異議期更具有可操作性。
“畢竟要民政部門配合調查雙方的健康狀況既需要法律的授權,又需要其他部門的配合,如果要求雙方提供婚檢證明來登記結婚,會更好操作,也保障了登記雙方對對方健康狀況的知情權。”李明舜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