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吳興區綜合執法局接到湖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案件線索移交函,表示湖州某快遞公司將小區車庫作為快遞中轉及倉庫使用。接到函件後,直屬中隊隊員立即前往現場展開調查。
案情簡介
經查實,當事人湖州某快遞公司在未經行政審批的情況下,於2019年4月11日開始將湖州市吳興區某小區1-006、1-009號車庫(規劃用途為汽車車庫,建築面積分別為25.31平方米、25.82平方米)作為快遞中轉及倉庫使用。直至2021年11月1日被執法隊員查處時,當事人仍將車庫作為快遞中轉及倉庫進行使用。
2022年1月5日,直屬隊員對上述車庫進行復查時,該車庫已恢復其規劃用途。
違法情況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屬於擅自改變建築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房屋用途的行為。
處罰情況
鑑於當事人改變用途的房屋建築面積為51.13平方米,無法認定違法所得,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一條,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確需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城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交納土地收益金。
《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一條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温馨提醒
租賃房屋需要注意房屋規劃的使用用途,如果將住宅、車庫等用於經營使用,屬於違法行為喲!需要租賃房屋的小夥伴們簽訂合同前記得確認房屋產權證信息。
【來源:湖州綜合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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