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兩高三部”完善刑事案件量刑程序 明確緩刑、從業禁止等問題

  新華社北京11月5日電(記者羅沙)為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一步規範量刑程序,確保量刑公開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5日聯合發佈修訂後的《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

  意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在法庭審理中應當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對獨立性。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應當規範量刑建議。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意見分別對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認罪和不認罪案件的庭審量刑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對於可能判處管制、緩刑的案件,意見規定,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託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意見,供判處管制、緩刑時參考。

  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收到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評估的委託後,應當根據委託機關的要求依法進行調查,形成評估意見,並及時提交委託機關。

  意見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讓被告人、被害人蔘與到量刑當中來。其中明確,在刑事訴訟中,自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見,並説明理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並附卷。

  此外,意見還對禁止令和從業禁止作出規定,明確偵查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就宣告禁止令和從業禁止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和從業禁止的建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就是否對被告人宣告禁止令和從業禁止提出意見,並説明理由。

  意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和從業禁止,應當根據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質、犯罪手段、悔罪表現、個人一貫表現等,充分考慮與被告人所犯罪行的關聯程度,有針對性地決定禁止從事特定的職業、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等。

  意見自2020年11月6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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