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糾紛中
一方隱瞞共同財產處置情況
企圖多分
在法庭上作出虛假陳述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
財產照實分割!
同時對虛假陳述者罰款2萬元!
案情回顧
小麗(化名)與小帥(化名)於2019年協議離婚,2021年7月,小麗提起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因協議離婚時尚有一輛別克商務車未分割,小帥要求一併處置。
小麗在一審中陳述,車輛目前仍歸其所有,並提交該車輛的行駛證照片。
經法庭釋明,雙方一致同意,由小麗取得該車輛所有權,同時確定車輛現有市場價值為25萬元,由小麗支付小帥車輛分割款12.5萬元。
本以為這場訴訟落下帷幕
這對“夫妻”也能好聚好散
但不料,案件再起波瀾!
在法庭上虛假陳述,罰!
二審時,小帥向法庭提交了新證據,小麗名下銀行賬户交易明細顯示,別克商務車早在一審前就轉讓出售,故應以車輛轉讓金額確定該項夫妻共同財產價值。
小麗辯稱,即使該車輛已經出售轉讓,雙方在一審中已經對該車輛折價款協商一致,不應當反悔。
紹興中院二審查明,小麗確於一審起訴前已經轉讓別克商務車,並收到轉讓款35.8萬元。
小麗明知車輛已經轉讓,卻在一審中仍陳述該車輛仍歸其所有,導致小帥基於錯誤認知而協商同意該車輛折價25萬元。小麗的行為已構成虛假陳述,存在主觀惡意。
故二審依法改判小麗支付小帥車輛轉讓款的一半計17.9萬元。同時決定對小麗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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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教育,小麗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按規定繳納罰款並出具悔過書,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深刻反思,保證吸取教訓,今後一定誠信訴訟。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時,應當秉持誠實和善意,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
當事人是民事訴訟的主體,通常親歷了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全過程,其對案件事實有着最直接、最全面和最深入的瞭解。然而作為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受趨利避害的本性使然,當事人往往只陳述於己有利的內容。
虛假陳述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可能影響案件事實查明,擾亂正常的訴訟秩序,妨害法院對案件的公正審理,影響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六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法律後果進行了規定。
在此,提醒廣大訴訟參與人,遵循誠信原則,不要心存僥倖,人民法院對妨害訴訟的行為將採取“零容忍”態度,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六十三條【當事人陳述的處理】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並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妨害司法行為】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