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帶娃,正式落地!各位父母,做好準備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2022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首次就家庭教育進行專門立法。家庭教育從“家事”上升到“國事”,父母們開啓了“依法帶娃”的時代。

1月3日,“中國父母進入依法帶娃時代”衝上微博熱搜榜第一位。

依法帶娃,正式落地!各位父母,做好準備了嗎?

2021年1月、8月和10月,經過全國人大三次審議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於2021年10月23日正式表決通過。該部法律分為六章五十五條,分別從家庭責任、國家支持、社會協同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未成年人監護人和社會對家庭教育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了劃分和規定。這是繼《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和新版《未成年人保護法》後,又一部教育領域的重磅法規。

《家庭教育促進法》主要有哪些內容?

《家庭教育促進法》一共分為了6章,主要的內容為家庭責任、國家支持和社會協同、法律責任以及附則等方面,是一部指引性的法律。

1、家庭教育的規範概念是什麼?

《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

2、孩子犯錯,家長會受處罰嗎?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3、父母該用怎樣的方式教育子女呢?

《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時,應當關注孩子生理、心理、智力的發展狀況,要尊重其參與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合理運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親自養育,加強親子陪伴;

(二)共同參與,發揮父母雙方的作用;

(三)相機而教,寓教於日常生活之中;

(四)潛移默化,言傳與身教相結合;

(五)嚴慈相濟,關心愛護與嚴格要求並重;

(六)尊重差異,根據年齡和個性特點進行科學引導;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勵;

(八)相互促進,父母與子女共同成長;

(九)其他有益於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

不僅僅是這些,《家庭教育促進法》還要求父母應當與中小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社區密切配合;在未成年人的幼兒園、中小學校等重要時段要進行有針對性的學習,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

04、家庭教育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家庭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培養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家國情懷;培養良好的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和法治意識;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確保身心健康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家庭教育工作經費上,《家庭教育促進法》也有明確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家庭教育工作專項規劃,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將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家庭教育促進法》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促進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揚中華民族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引導全社會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增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


第三條 家庭教育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責實施家庭教育。

國家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第五條 家庭教育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個體差異;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點,貫徹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緊密結合、協調一致;


(五)結合實際情況採取靈活多樣的措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指導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學校社會協同育人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統籌協調社會資源,協同推進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並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務。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遊、衞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體育、新聞出版、網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家庭教育工作專項規劃,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將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鼓勵和支持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職能作用,配合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結合自身工作,積極開展家庭教育工作,為家庭教育提供社會支持。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依法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開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勵高等學校開設家庭教育專業課程,支持師範院校和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加強家庭教育學科建設,培養家庭教育服務專業人才,開展家庭教育服務人員培訓。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家庭教育事業進行捐贈或者提供志願服務,對符合條件的,依法給予税收優惠。


國家對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每年5月15日國際家庭日所在周為全國家庭教育宣傳週。


第二章 家庭責任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注重家庭建設,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樹立和傳承優良家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構建文明、和睦的家庭關係,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以下列內容為指引,開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愛黨、愛國、愛人民、愛集體、愛社會主義,樹立維護國家統一的觀念,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培養家國情懷;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愛幼、熱愛家庭、勤儉節約、團結互助、誠信友愛、遵紀守法,培養其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意識和法治意識;


(三)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成才觀,引導其培養廣泛興趣愛好、健康審美追求和良好學習習慣,增強科學探索精神、創新意識和能力;


(四)保證未成年人營養均衡、科學運動、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導其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


(五)關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導其珍愛生命,對其進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網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詐騙、防拐賣、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幫助其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六)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獨立生活能力,養成吃苦耐勞的優秀品格和熱愛勞動的良好習慣。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尊重其參與相關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合理運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親自養育,加強親子陪伴;


(二)共同參與,發揮父母雙方的作用;


(三)相機而教,寓教於日常生活之中;


(四)潛移默化,言傳與身教相結合;


(五)嚴慈相濟,關心愛護與嚴格要求並重;


(六)尊重差異,根據年齡和個性特點進行科學引導;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勵;


(八)相互促進,父母與子女共同成長;


(九)其他有益於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在孕期和未成年人進入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等重要時段進行有針對性的學習,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中小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社區密切配合,積極參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共同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託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應當與被委託人、未成年人保持聯繫,定期瞭解未成年人學習、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與被委託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性別、身體狀況、智力等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三章 國家支持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修訂並及時頒佈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


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寫或者採用適合當地實際的家庭教育指導讀本,制定相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規範和評估規範。


第二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統籌建設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務平台,開設公益性網上家長學校和網絡課程,開通服務熱線,提供線上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管理,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暢通學校家庭溝通渠道,推進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專業隊伍,加強對專業人員的培養,鼓勵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參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需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確定家庭教育指導機構。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對轄區內社區家長學校、學校家長學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進行指導,同時開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務人員隊伍建設和培訓、公共服務產品研發。


第二十九條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務。


對於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存在一定困難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導機構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與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採取措施,對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檔立卡,提供生活幫扶、創業就業支持等關愛服務,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創造條件。
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務,引導其積極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加強親情關愛。


第三十一條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營利性教育培訓。


第三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構和收養登記機構應當通過現場諮詢輔導、播放宣傳教育片等形式,向辦理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宣傳家庭教育知識,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三條 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安排的寄養家庭、接受救助保護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五條 婦女聯合會發揮婦女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家風等方面的獨特作用,宣傳普及家庭教育知識,通過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社區家長學校、文明家庭建設等多種渠道組織開展家庭教育實踐活動,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依法設立非營利性家庭教育服務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採取政府補貼、獎勵激勵、購買服務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務機構。


教育、民政、衞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家庭教育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羣團組織、社會組織應當將家風建設納入單位文化建設,支持職工參加相關的家庭教育服務活動。


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校園和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應當將家庭教育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第四章 社會協同


第三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依託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立社區家長學校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配合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組織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識宣傳,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九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工作計劃,作為教師業務培訓的內容。


第四十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可以採取建立家長學校等方式,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特點,定期組織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並及時聯繫、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蔘加。


第四十一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家長的需求,邀請有關人員傳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識和方法,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促進家庭與學校共同教育。


第四十二條 具備條件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為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條 中小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嚴重違反校規校紀的,應當及時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併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發現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科學養育指導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四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在開展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兒童保健、預防接種等服務時,應當對有關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科學養育知識和嬰幼兒早期發展的宣傳和指導。


第四十六條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每年應當定期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傳、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開發家庭教育類公共文化服務產品。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正確的家庭教育知識,傳播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營造重視家庭教育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四十七條 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務規範,組織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以及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有關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發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怠於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或者非法阻礙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必要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託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有關單位發現被委託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第五十條 負有家庭教育工作職責的政府部門、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職責;


(二)截留、擠佔、挪用或者虛報、冒領家庭教育工作經費;


(三)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指導服務職責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五十二條 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


(一)未依法辦理設立手續;


(二)從事超出許可業務範圍的行為或作虛假、引人誤解宣傳,產生不良後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家庭教育過程中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家長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怎麼辦?

專家透露,在一審稿中,針對家長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明確了罰款、拘留等懲罰措施,但在後續審議過程中,此條被刪除。該法律中提到的對家長的批評教育、勸誡制止、予以訓誡等措施,與其説是懲罰,不如説是糾偏,幫助家長更好地開展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實施後,遇到“不合格”的父母,相關部門應當怎麼做?多地已經發布實施的“家庭教育促進條例”和開出的“家庭教育指導令”提供了經驗。

在四川瀘州敍永縣的全國首個涉訴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站,劉某和張某夫妻倆正在接受家庭教育指導,雙方因為離婚糾紛導致13歲的女兒產生厭學情緒,不間斷逃學,父母處於放任狀態,老師多次家訪勸其返校無效。於是,承辦法官向這對夫妻發出了“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指派兩名家庭教育指導師對其進行指導。

這部家庭教育促進法儘管比較“温和”,但同樣對公檢法機關發現父母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的情形作出了規定。2021年10月21日,江蘇淮安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原告周某、趙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決定將剛出生的小女兒送由他人撫養。後經朋友介紹,被告朱某夫婦從趙某處將女嬰帶回撫養。事後,原告雙方關係有所緩和,對送養小女兒一事感到後悔,多次與被告協商將孩子送還,但被告不同意。雙方訴至法院後,經過調解,被告同意將孩子送回原告處,原告給予一定經濟補償。

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庭庭長 吳然:經過我們審理查明,他們並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合法的收養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父母不得對未成年子女進行非法送養,所以我們對兩原告發出了首份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我們聯合婦聯部門,聘請專業的家庭教育指導師,對其二人進行了家庭教育指導,希望他們能在這次事件中吸取教訓,也知曉法律的規定,在今後的過程中能夠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

依法帶娃,正式落地!各位父母,做好準備了嗎?

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家庭教育促進法立法專家顧問 苑寧寧:當你家庭教育遇到困難,遇到問題,甚至是家庭教育出現了嚴重的失職的時候,我們的政府是要進行干預的。這種干預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個是軟的干預,一個是硬性干預。所謂軟的干預就是,你家庭教育過程當中遇到困難、遇到問題的時候,你不知道如何解決的時候,你可以主動向我們政府提供的家庭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來尋求幫助,當你出現了嚴重的家庭教育失職,導致孩子出現了比如説違法犯罪、嚴重不良行為,這時候政府和我們的司法機關要強制你父母接受相關的家庭教育指導。

家庭教育指導師會成為新風口?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教育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在孕期和未成年人進入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等重要時段進行有針對性的學習,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據此,家庭教育指導師培訓,被認為是校外培訓的“新風口”。據新京報,一些學科類培訓機構也轉型進入家庭教育指導師培訓。有機構甚至預測,我國今後幾年內至少需要460萬名“家庭教育指導師”,年收入可達15萬元至50萬元。

但“家庭教育指導師”果真會成為年入數十萬的“金飯碗”嗎?

《家庭教育促進法》確定的家庭教育指導,是面向家長的,而不是面向學生。因此,機構培訓家庭教育指導師,主要有三種對象。

一是幼兒園、中小學老師,通過培訓,讓他們懂得如何對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指導。這類培訓可提升教師的職業化、專業化能力,推進“家校共育”。

二是社會工作者。《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專業隊伍,加強對專業人員的培養,鼓勵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參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這類人員勢必需要專業培訓,具備指導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的專業知識、能力。

三是機構從業人員。有的機構會開展面向家長的家庭教育指導業務,這類人員也需要有系統、專業的家庭教育指導培訓。

但是,不管是哪一類“家庭教育指導師”,都不太可能成為年入數十萬的“金飯碗”。因為,《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家庭教育指導機構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營利性教育培訓。也就是説,面向家長開展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必須堅持公益屬性,不能逐利。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ID:nbdnews)綜合央視新聞、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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