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在對市第十五屆人大五次會議第20202486號代表建議的答覆函中透露,明年將進一步推進生活垃圾收費方式改革,建立城市管理領域信用信息分級使用管理機制,“將無正當理由欠繳生活垃圾處理費或環境衞生服務費的主體納入失信主體管理,運用信用廣州體系實行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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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實話,垃圾處理費(以及部分“無物管只有基層環衞部門代清潔區域居民需繳納的每月10元清潔衞生費)不多,按照廣州目前的標準,居民每月每户垃圾費5元,非廣州户籍人口且居住在城中村出租屋的暫住人員每人每月1元,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户每桶(0.3立方米)6元。但就是這不多的垃圾費,據説一直存在徵收難題,收繳效果好的小區能有個七八成,租户多的甚至都到不了一半,使得“環衞工的工資都不夠支付”。
存在收繳難題,便要想辦法改善徵收方式,因為“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不能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代收主體,所以城管局作為主管機構在答覆中提出要研究隨電費、隨水費、商業銀行託收、“微信、支付寶生活繳費”等多種交費方式的可行性,這是從提高收費效率、優化收費途徑方面所進行的努力。
值得注意的是,以提高垃圾費徵繳效率為目的而試圖動用失信聯合懲戒的方式,其在操作上的必要性與合法性,可能是一個新問題。將居民欠繳數額遠稱不上巨大的垃圾費也列入失信名單,進行某種聯合懲戒,與此前杭州對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向車外丟煙蒂、拋果殼等不文明行為也祭出失信聯合懲戒一樣,是否有點“高射炮打蚊子”?
病急不能亂投醫、輕症不好下猛藥。不可否認,社會信用聯合懲戒“很好用”,在解決司法執行難題、打擊醫鬧等公共領域可以説有奇效。但必須警惕的是,大部分失信懲戒措施都涉及對公民合法權利的限制與克減,因為失信懲戒手段對特定社會成員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切實影響,才促成了失信聯合懲戒的良好效果。也正是因為聯合懲戒的良好效果,以及懲戒手段與公民權利、利益的關聯度與密切性,失信懲戒措施的選擇與啓用才需要慎之又慎。
特別是在欠繳垃圾費理由正當與否的判斷上,可能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的評價機制甚至司法裁量,盡最大可能避免本就徵收困難的垃圾費又陷入失信認定的糾紛泥潭。事實上,垃圾處理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經營主體對欠繳行為本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正式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使得欠繳垃圾費的行為變成對生效司法裁量執行與否的問題,進而順理成章地引入信用懲戒。當然,單一垃圾費欠繳個案的體量可能過小,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司法成本又過高,但依舊可以探索同類欠繳個案的打包訴訟方式。
不僅如此,違法失約行為與懲戒手段之間應當具有科學的關聯性與合理的匹配度,這是失信懲戒所必須顧忌的比例原則。隨地吐痰、欠繳垃圾費這樣的微小失約行為,是否有必要祭出失信懲戒這樣的大殺器,迫切需要理性而審慎的專業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