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全社會特別是核心要害領域的安全防範工作能力和水平——國家安全部有關負責人就《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規定》答記者問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
國家安全部26日公佈《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對此,國家安全部有關負責人就《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規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規定?
答:制定規定是防範化解國家安全風險、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現實需要。當前,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和各種敵對勢力對我滲透竊密活動明顯加劇,手段更加多樣,領域更加寬廣,對我國家安全和利益構成嚴重威脅。同時,我核心要害領域仍然存在反間諜安全防範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防範制度措施不健全等問題。通過制定規定,依法明確“防什麼、誰來防、怎麼防”,有利於進一步壓實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提升全社會特別是核心要害領域的安全防範工作能力和水平。
問:規定對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答:規定立足構建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體系,按照“分類管理、精準施策”思路,分別明確了不同主體的具體責任。一是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明確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與國家安全機關建立健全反間諜安全防範協作機制,加強信息互通、情況會商、協同指導、聯合督查,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行業監督管理責任。二是根據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實際,明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等一般單位在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中承擔主體責任,應當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培訓、日常管理、報告可疑情況、配合專門機關工作、應對處置突發情況等義務。三是明確重點單位在履行一般單位責任基礎上,還應當承擔重點責任,並建立反間諜安全防範重點單位名錄制度。其中,充分考慮有關單位開展涉外、涉密工作等安全防範需要,針對性地明確了健全制度、明確職責、加強日常防範管理、做好出國(境)安全防範、定期開展教育培訓、落實技術防範措施、定期進行工作自查等要求。四是突出維護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反間諜安全防範專門責任進行了規定。
問:規定對反間諜安全防範指導工作有哪些規定?
答:一是明確了反間諜安全防範指導方式。這些方式包括:提供工作手冊、指南等宣傳教育材料,印發書面指導意見,舉辦工作培訓,召開工作會議,提醒、勸告,以及其他指導方式。同時,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受理公民和組織舉報等工作機制和要求。
二是明確了反間諜安全防範表彰獎勵有關規定。為鼓勵、引導公民和組織自覺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義務,自覺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作鬥爭,規定明確,對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或者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給予表彰、獎勵,並細化了表彰、獎勵的具體情形。
問:規定對反間諜安全防範檢查工作有哪些規定?
答:一是明確了反間諜安全防範檢查的情形。因發現反間諜安全防範風險隱患,接到反間諜安全防範問題線索舉報,依據有關單位的申請,或者因其他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需要,經過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准,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按照管理權限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進行檢查。
二是明確了反間諜安全防範檢查的方式。這些方式包括: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調閲有關資料,聽取有關工作説明,進入有關單位、場所實地查看,查驗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反間諜技術防範檢查和檢測,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檢查方式。在此基礎上,規定還細化了技術防範檢查檢測的具體方式和工作程序,並對檢查反饋作了要求。
問:單位未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義務將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為依法推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義務,規定明確,對於落實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存在問題的單位,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對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約談相關負責人,並將約談情況通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和義務,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移送問題線索,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規定在對國家安全機關執法監督方面有何規定?
答:規定總則部分明確,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指導和檢查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對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指導和檢查工作職責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規定法律責任部分明確,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反間諜安全防範指導和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