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姚市浩某潤滑油商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非訴執行 追加被執行人 類案監督
【要 旨】
侵犯知識產權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中,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行政機關未及時向法院申請追加其出資人為被執行人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建議行政機關申請追加,確保行政處罰執行到位,及時懲處侵權違法行為。
一、案件事實
浙江省餘姚市浩某潤滑油商行(以下簡稱浩某商行)繫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為韓某。2019年9月16日,浩某商行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防凍液、潤滑油等商品,被餘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餘姚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扣押侵權商品並罰款人民幣3萬元。浩某商行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催告書送達後亦未履行繳納罰款義務,餘姚市市場監管局向餘姚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餘姚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餘姚市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准予強制執行並立案執行。浩某商行於執行立案當日繳納部分執行款人民幣1.5萬元。
2020年12月24日,因浩某商行無財產可供執行,餘姚市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1年2月,浙江省餘姚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餘姚市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浩某商行繫個人獨資企業,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餘姚市市場監管局在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未依法申請追加出資人韓某為被執行人,遂依職權啓動監督程序。餘姚市檢察院先後走訪餘姚市市場監管局、餘姚市法院,就該行政處罰及執行情況進行核實,並就個人獨資企業行政非訴執行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溝通,明確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出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民事執行規定應適用於行政非訴執行。餘姚市市場監管局未申請追加被執行人,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2021年4月25日,餘姚市檢察院向餘姚市市場監管局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其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浩某商行案,同時申請追加出資人韓某為被執行人。
2021年5月6日,餘姚市市場監管局採納檢察建議,向法院提交申請。餘姚市法院恢復執行,裁定追加出資人韓某為被執行人,採取執行措施並全部執行完畢。
三、典型意義
(一)依法建議追加被執行人,確保行政處罰執行到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以及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符合上述條件的公司、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行政機關未依法向法院申請追加其股東或出資人為被執行人的,將削弱行政處罰對侵權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檢察機關依法對此類案件開展監督,推動行政處罰執行到位,有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二)充分利用大數據挖掘類案線索,提升監督質效。在成功辦理個案基礎上,本案檢察機關通過提煉案件特點,對裁判文書網、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進行大數據分析比對,發現未依法追加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一人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類案線索多起,經調查核實後一併提出檢察建議,督促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注意審查被執行人的企業類型和出資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及時向法院申請追加被執行人,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
【來源:贛州南康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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