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7年,中央修訂重磅文件,幾個細節值得關注
撰文 | 餘暉
9月19日,新華網發佈消息稱,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並配發了《規定》全文。
值得一提的是,在7年前(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那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規定(試行)》。
當時的會議提到,此舉是“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重要舉措”,對“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當時,中新社曾發文評論稱,上述近3000字的文件可謂條條關聯官員的“烏紗帽”,被視為是中共十八大以來關於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最重要的文件。
時隔7年之後,2022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對上述文件予以修訂,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佈。
2015年
2022年
政知君注意到,與2015年相比,修改之後的《規定》,全文由19條調整為18條,有不少新增內容。
其一,新增“優者獎”等內容。
2015年的試行文件規定,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着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2022年發佈的修訂文件提到,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着力解決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另外,最新的文件明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其二,“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增加至15種。
2015年的試行文件中,明確了10種“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修訂後的文件這類情形增加為15種。
2015年文件內容
2022年的文件明確,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
- (一)政治能力不過硬,缺乏應有的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在不折不扣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結合實際推動落地見效上存在明顯差距的;
- (二)理想信念動搖,在涉及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態度曖昧,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 (三)擔當和鬥爭精神不強,在事關黨和國家利益、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等緊要關頭臨陣退縮,在急難險重任務、重大風險考驗面前消極逃避或者應對處置不力的;
- (四)政績觀存在偏差,不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能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在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上不積極不作為,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亂作為的;
- (五)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自行其是,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或者任人唯親、拉幫結派,破壞所在地方、單位政治生態的;
- (六)組織觀念淡薄,不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制度,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
- (七)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精神狀態差,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敷衍塞責,對羣眾急難愁盼問題不上心、不盡力,工作推拖繞躲、貽誤事業發展的;
- (八)領導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目標任務,重大戰略、重要改革、重點工作推進不力,所負責的工作較長時間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 (九)違規決策或者決策論證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
- (十)作風不嚴不實,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造成不良影響的;
- (十一)品行不端,行為失範,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 (十二)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需要組織調整的;
- (十三)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或者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及民主測評優秀和稱職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經認定確屬不適宜擔任現職的;
- (十四)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1年以上的;
- (十五)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與2015年的文件相比,修訂後的規定還明確了不少內容。
比如,在“理想信念動搖”方面,明確了“重大原則問題”是“涉及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除了立場不堅定之外,“態度曖昧”也是新增內容。
對“擔當和鬥爭精神不強”也進行了更為詳細的闡釋——在事關黨和國家利益、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等緊要關頭臨陣退縮,在急難險重任務、重大風險考驗面前消極逃避或者應對處置不力的。
另外,修訂後的規定還明確,對非個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從事業需要和關心愛護幹部出發,予以妥善安排。
還有一個細節。
2015年的文件明確,“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2022年修訂後的文件明確,“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及時予以調整”。刪除了“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這一前置條件。
第三,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如何調整,新修訂的文件增加了“平職調整”“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提前退休”等情形。
2015年的文件規定:
-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採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予以妥善安排。
修訂後的文件是這麼規定的:
-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採取平職調整、轉任職級公務員、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提前退休。
第四,新修訂的文件明確,“對被調整的幹部,應當跟蹤瞭解其思想動態和工作狀況”。
對被調整的幹部,應當跟蹤瞭解其思想動態和工作狀況,有針對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對認真汲取教訓、積極努力工作,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進一步使用、晉升職級或者提拔職務。
資料|央視 新華社 人民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