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主體適用《容錯清單》應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楚天都市報6月22日訊(記者周萍英 劉丁維)下午四點,湖北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召開第112場新聞發佈會,介紹落實《弘揚“店小二”精神“十必須十不準”》文件的具體舉措,並回答記者提問。

對列入市場監管部門《容錯清單》的輕微違法行為怎樣處理?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彭明方稱,實施《容錯清單》的主要目的是對市場監管領域內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的輕微違法行為,以行政指導、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等方式予以糾正;符合不予處罰規定的,不予處罰;具備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情節的,予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在法律的框架中給予市場主體容錯空間,讓企業享受更加充分的經營自由,最大可能培育新的經濟增長動能。

如何適用《容錯清單》?首先,應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首次實施《容錯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二是實施輕微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危害後果較輕;三是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或者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的。但是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及擾亂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不適用《容錯清單》。

其次,經核查認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可以適用《容錯清單》的,應向當事人指出違法行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通過批評教育、約談指導等柔性措施予以糾正;需要責令改正的,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確認糾正後,不予行政處罰。但是,經責令改正、約談、批評教育等當事人仍拒不改正的,將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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