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質,進一步促進類案價值取向和適法統一,實現司法公正,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探索類案裁判方法總結工作機制,通過對各類案件中普遍性、趨勢性的問題進行總結,將法官的優秀審判經驗和裁判方法進行提煉,形成類案裁判的標準和方法。
本期刊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
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1
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申請人請求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審查
申請人A公司與被申請人B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合同相關爭議可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訴訟。後雙方就前述施工合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如發生任何爭議,各方均有權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現雙方就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中相關事項發生爭議,A公司遂提起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之訴。
案例二:涉及申請人主張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審查
申請人C公司主張因未收到仲裁庭寄送的包括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庭組成情況、開庭通知等任何仲裁文書,導致其未能參與仲裁審理,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裁決應予撤銷。經查明,上海仲裁委員會已依照仲裁規則,多次分別向C公司的註冊地址與合同記載的通訊地址寄送仲裁文書。
案例三:涉及申請人主張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審查
申請人D公司主張被申請人E公司提供的工程結算單系偽造,雙方工程項目尚未實際結算,故仲裁庭根據該偽造證據裁決D公司支付工程款顯屬錯誤,裁決應予撤銷。經查明,申請人D公司未能證明工程結算單系偽造。除工程結算單外,仲裁庭還結合結算內容、已付工程款、應留質保金數額等作出裁決。
案例四:涉及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審查
申請人F與被申請人G(新加坡籍)簽訂《增資擴股協議》,約定雙方對G持股的目標公司進行增資擴股。後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爭議,雙方遂進行仲裁。現申請人F主張被申請人G隱瞞關於投資款用途和去向的相關證據,嚴重影響仲裁公正裁決,故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2
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審理要點
(一)遵循司法有限監督原則
仲裁的基本價值取向在於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迅速、快捷地解決糾紛。為維護仲裁的獨立性,法院在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時應遵循有限監督原則,充分尊重仲裁的權威性與效率性,保護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糾紛的意思自治,避免審判權對仲裁的過度干預。法院對仲裁司法審查事項作出裁定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檢察機關抗訴的,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調解書的,法院亦不予受理。
(二)嚴格依照法定事由進行形式審查
法院對仲裁的司法審查是程序上的形式審查而非案件實體審查,否則法院的司法審查將變成仲裁的上訴程序,與仲裁一裁終局制度相悖。因此,在審理該類案件過程中,法院應嚴格依照《仲裁法》第16、58、70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1款的規定進行形式審查。對於當事人不依照法定事由提起申請,涉及仲裁實體審理的,法院應及時向申請人釋明;如申請人堅持主張的,不予支持。
(三)依法執行仲裁司法審查報核制度
2018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變更了此前涉外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內部報告制度,不再區分是否屬於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對符合條件的案件統一適用報核制度。報核制度的適用範圍包括裁定確認仲裁協議無效或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案件。其中,非涉外涉港澳台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需上報高級法院審核後,方可依照高級法院審核意見作出裁定。需上報最高法院審核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當事人住所地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因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撤銷仲裁裁決案件。上述案件由高級法院審查同意後向最高法院報核,待最高法院審核後,方可依照最高法院審核意見作出裁定。
3
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
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對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法院應嚴格依照《仲裁法》《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事由進行形式審查,注意仲裁法律與司法解釋的新舊銜接、國內與涉外案件的法律適用區別,以有效保障仲裁的獨立性與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正確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及時糾正仲裁裁決的錯誤。
(一)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管轄的認定
1、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管轄的認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可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法院作出裁定。對於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不再依照《仲裁法司法解釋》區分國內與涉外案件,一併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法院或者專門法院管轄。
2、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管轄的認定
依照《仲裁法》第58條規定,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3、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管轄異議的處理
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後,被申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被申請人在中國沒有住所的應在三十日內提出。法院對被申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被申請人對管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中涉外標準的認定
國內仲裁與涉外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在法律適用、報核程序上均有所區別,故需對涉外案件的認定標準加以明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涉外民事關係的認定需考察主體、客體、法律事實三方面要素: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無國籍人;2、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國領域外;3、標的物在中國領域外;4、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國領域外。
需要注意的是, 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報核程序雖與涉外案件一致,但其屬於國內案件,應適用仲裁司法審查國內案件的法律規定。
(三)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的審查要點
仲裁協議是當事人同意將特定法律關係中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提出異議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法院在審查時應注意: 第一,明確國內仲裁協議效力的審查標準;第二,明確涉外仲裁協議效力認定的法律適用。
1、申請確認國內仲裁協議效力的審查標準
根據《仲裁法》第16條規定,有效的國內仲裁協議應具備三項構成要件,即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一,仲裁協議需具備當事人明確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籤字或蓋章確認的,可以視為具備明確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申請人如能提供證據證明仲裁協議訂立時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脅迫或欺詐,或非本人真實簽字、蓋章的,因缺乏當事人請求仲裁的真實意思表示,仲裁協議可認定為無效。主張仲裁協議由他人代簽的,法院應審查是否在仲裁審理時當事人已就仲裁協議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
第二,仲裁協議需具備明確的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即提交仲裁管轄的爭議範圍,如當事人約定“凡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或明確某一類具體爭議提交仲裁,均視為具備明確的仲裁事項。當事人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如涉及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勞動爭議、行政爭議等,則該部分仲裁協議無效。
第三,仲裁協議需選定明確的仲裁機構。 (1)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或僅約定由某地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如當事人進一步協議選擇的,視為有明確的仲裁機構。(2)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則該仲裁機構即視為雙方明確選定的仲裁機構。(3)當事人在選定仲裁機構時名稱記載錯誤,如仲裁機構名稱漏字、多字、錯字,此類因當事人疏忽導致的仲裁條款瑕疵可以採用合同一般解釋原則,結合該地區仲裁機構名稱、數量、受理案件範圍等審慎判斷雙方是否已明確選定仲裁機構。
第四,如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效力已作出決定,或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沒有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再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法院不予受理。
如案例一中,儘管雙方當事人就爭議解決方式先後進行過不同的約定,但補充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約定了明確的仲裁機構與仲裁管轄的爭議範圍,因此補充協議約定的仲裁協議應認定為有效。
2、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法律適用
對於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案件,法院應明確案件的法律適用。根據《仲裁法司法解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類案件法律適用的審查要點如下:
第一,應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 當事人協議選擇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適用的法律,應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僅約定合同適用法律的,不能視作對仲裁條款效力所適用法律的約定。
第二,如當事人沒有選擇適用法律,則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仲裁機構所在地與仲裁地法律對仲裁協議效力作出不同認定的,應適用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法律。
第三,如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也沒有約定仲裁地或仲裁地約定不明的,應適用法院地法律。 如仲裁協議沒有約定仲裁地或仲裁機構,但根據仲裁協議適用的仲裁規則可以確定仲裁地或仲裁機構的,應視為有約定的仲裁機構或仲裁地。
(四)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審查要點
1、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案件的審查要點
(1)申請人主張沒有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如申請人以沒有仲裁協議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院應以申請人是否在仲裁程序中就仲裁協議提出過異議為標準,從兩方面進行審查。
第一,如申請人在仲裁首次開庭前未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在仲裁裁決作出後以仲裁協議無效為由主張撤銷仲裁裁決的,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第二,如申請人在仲裁程序中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在仲裁裁決作出後又以此為由主張撤銷仲裁裁決的,法院應結合申請人提出的具體事實與理由審慎判斷。
(2)申請人主張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該法定事由包括仲裁裁決的事項超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裁決的事項屬於法定或仲裁規則規定的不可仲裁事項、裁決內容超出當事人仲裁請求範圍,或作出裁決的仲裁機構並非仲裁協議所約定等情形。法院的審查要點如下:
第一 ,明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以及當事人的仲裁請求及其所涉及的仲裁協議約定範圍。
第二 ,對比仲裁裁決事項是否屬於仲裁協議約定範圍或當事人仲裁請求範圍、仲裁機構是否系仲裁協議所約定。
第三 ,仲裁協議的範圍應包括與仲裁協議直接或間接相關的爭議範圍。當事人就仲裁事項概括約定為合同爭議的,則基於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均屬於仲裁事項。如仲裁協議中未涉及律師費、違約損失,但律師費、違約損失屬於與仲裁協議相關的爭議範圍,仲裁對此作出裁決並不屬於超出仲裁協議約定範圍。
第四 ,經審查裁決事項確實超出仲裁協議範圍的,法院應撤銷仲裁裁決中的超裁部分;超裁部分與其他裁決事項不可分的,法院應撤銷仲裁裁決。
(3)申請人主張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法院認定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需具備兩項基本要件: 第一,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確實違反仲裁法、仲裁規則以及當事人對仲裁程序的特別約定; 第二,必須影響仲裁的公正審理,如仲裁程序確有瑕疵。 法院應衡量該程序瑕疵是否對仲裁的公正審理產生實質影響。
實踐中因仲裁程序繁多,需由申請人明確裁決違反的仲裁法或仲裁規則的具體條文與主要事實理由,以便法院審查核實。其中,申請人主張仲裁程序違法的常見事由及法院審查要點如下:
第一 ,在仲裁審理期間,申請人經提示知道或應當知道仲裁程序或仲裁規則未被遵守,但仍然參加或繼續參加仲裁程序且未提出異議,仲裁裁決作出後又主張提出違反法定程序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 ,申請人如主張仲裁員與對方當事人存在利害關係未迴避的,應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經審查,根據仲裁法或仲裁規則規定應當迴避而仲裁員確未迴避,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對申請人的請求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 ,申請人以仲裁未送達仲裁文書為由主張仲裁程序違法的,仲裁庭已依照仲裁規則或當事人約定的方式寄送仲裁文書的,應視為送達。
如案例二中,申請人C公司雖主張未收到全部仲裁文書,但根據《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仲裁庭向申請人的營業地、註冊地、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合同確認的通訊地址寄送的,即視為送達。經審查,仲裁庭已向申請人C公司的註冊地與合同記載通訊地址寄送仲裁文書,符合仲裁規則,故法院對C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
第四 ,申請人以仲裁案件審理超期為由主張仲裁程序違法的,根據仲裁規則,仲裁庭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仲裁期限的,不構成違反仲裁程序。
第五 ,申請人以仲裁庭未同意舉證質證、申請鑑定或調取證據為由主張仲裁程序違法的,因仲裁規則已對證據審查加以規定,故法院可以比對仲裁規則與申請人主張的事實,如有必要可以調取仲裁筆錄予以核實。對申請人提出的上述主張符合仲裁規則規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 ,申請人主張裁決違反仲裁一裁終局制度。仲裁一裁終局是指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得再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對於兩案是否屬於同一糾紛,法院可以從當事人、法律關係、仲裁請求等方面進行審查。如兩案的當事人、法律關係均相同,仲裁請求也相同或後案的仲裁請求實質上否定了前案的裁判結果的,法院可認定違反仲裁一裁終局制度。然而,如在前案作出仲裁裁決後又發生新的事實的,則不屬於同一糾紛,當事人可依據新的事實再次申請仲裁。此時仲裁機構受理該案並不違反一裁終局制度。
(4)申請人主張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偽造證據是指通過捏造、變造、提供虛假證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獲取虛假證據材料的行為。法院的審查要點如下:
第一,申請人應明確所偽造證據的名稱。 偽造證據與虛假陳述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虛假陳述是指當事人故意對案件事實作虛假、誤導性陳述的行為。如申請人雖主張偽造證據,但實則認為被申請人虛假陳述、捏造事實的,法院應在審理時向其釋明。
第二,明確該證據是否已被仲裁庭採信。 對於沒有被仲裁庭採信的證據,無論其是否偽造均不影響仲裁案件的審理,故不屬於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
第三,明確該證據是否屬於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 對於已被仲裁庭採信的證據,法院應明確該證據是否屬於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對仲裁裁決結果是否有實質性影響。如申請人主張的偽造證據與仲裁案件基本事實認定無關,僅是為了補強證明部分事實的,因不影響仲裁案件的審理,無論其是否偽造均不屬於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
第四,申請人需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證據系偽造。 如申請人主張證據系偽造,但實則是對該證據所反映的待證事實和觀點或仲裁庭對該證據的認證持有異議,因涉及仲裁實體審理,不屬於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審理範疇,法院對申請人的主張不予支持。
如案例三中,申請人D公司雖主張被申請人E公司提交的《工程結算單》系偽造,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且《工程結算單》並非認定該仲裁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仲裁庭還結合其他證據加以判斷,故法院對申請人D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
(5)申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對於申請人主張該法定事由的,法院應注意審查該證據是否為認定仲裁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且足以影響仲裁公正裁決。審查要點如下:
第一 ,申請人應明確對方當事人隱瞞證據的名稱。法院需注意區別隱瞞證據與隱瞞事實。隱瞞證據是指對方當事人持有某一證據,為了獲得己方利益故意不向仲裁庭提供。隱瞞事實是指對方當事人未向仲裁庭陳述某一具體事實。申請人有時會混淆隱瞞證據與隱瞞事實,法院需對此加以釋明。
第二 ,該證據僅為對方當事人持有。如申請人在仲裁過程中隱瞞己方掌握的證據,仲裁裁決作出後以己方所隱瞞的證據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院不予支持。如微信聊天記錄、簽訂主體為雙方當事人的合同,此類證據申請人亦應持有,故不屬於該款所述情形。
第三 ,申請人在仲裁過程中並不知悉對方當事人持有該證據,或仲裁過程中已要求對方當事人出示或申請仲裁庭責令提交,可以認定為對方當事人隱瞞證據。
第四 ,申請人所主張的隱瞞證據,如與仲裁認定基本事實無關或不影響仲裁公正裁決的,因不影響仲裁裁決結果,即便對方當事人確實未在仲裁審理中提交,法院對申請人的主張亦不予支持。
(6)申請人主張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
根據《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規定,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是指已經由生效刑事法律文書或紀律處分決定所確認的行為。申請人以該項主張為由提出抗辯的,應提交上述證據予以證明。如申請人已提交由紀監委等相關部門出具的立案通知書等,法院宜採取延長審限、中止審理等方式待相關案件完結後再行審理。
(7)申請人主張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一般包括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與準則、社會和經濟生活的基本價值趨向和基本道德準則。社會公共利益是指全體社會成員或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不包括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法院認為仲裁裁決確實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亦可主動審查裁定撤銷。
2、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案件的審查要點
對於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1款的規定,法院審查要點如下:
第一,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案件的法定事由與國內案件存在區別。 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不包括偽造證據,隱瞞證據,仲裁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三項事由。
如案例四中,因被申請人G具有新加坡國籍,該仲裁案件屬於涉外仲裁裁決。申請人F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1款規定。然而,申請人F主張對方當事人隱瞞證據,不符合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故法院對申請人F的主張不予支持。
第二,堅持形式審查為原則,不涉及涉外仲裁裁決的實體審理。 對於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案件,法院應圍繞《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事由展開形式審查。如申請人提出的主張涉及仲裁實體審理的,法院應不予支持。
(五)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處理結果
1、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的處理結果
對於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處理結果通常包括裁定駁回申請、裁定確認仲裁協議有效或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其中,當事人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經法院審查確認的,應裁定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當事人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經法院審查確認的,法院應在遵循報核制度後方可裁定確認仲裁協議無效。
2、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處理結果
對於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處理結果通常包括裁定駁回申請、裁定終結撤銷程序或裁定撤銷仲裁裁決。
第一,裁定駁回申請。 當事人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張不符合仲裁法律規定的,法院應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以相同事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院應裁定駁回申請。
第二,裁定終結撤銷程序。 當事人以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或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經審查屬實的,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仲裁庭在法院指定期限內開始重新仲裁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撤銷程序;未開始重新仲裁的,法院應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第三,裁定撤銷仲裁裁決。 經審查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成立的,法院應在遵循報核制度後方可裁定撤銷仲裁裁決
4
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
本文確立的規則不涉及申請認可和執行港澳台仲裁裁決案件、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以及行業仲裁、體育仲裁案件。申請執行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仲裁裁決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因已作總結,本文不再涉及。
來源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成陽 宋虹 編校:郭磊 責任編輯 | 邱悦 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