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行一員工偷窺客户密碼後撤單 轉走1000多萬用於投資牟利
又現奇案!多名客户合計花 1000 多萬購買了銀行理財產品,這些錢竟然沒有入賬,而是被銀行營業經理轉移到了自己的卡里!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中信銀行營業經理金某,在三年多的時間裏,先後將購買該行理財產品的多名客户資金不入賬,獲取客户密碼後,將客户購買的理財產品撤單,將客户銀行卡內的資金轉入自己的銀行卡中,其中 1000 萬元被金某用來投資,賺取了數百萬息差。
購買的理財產品竟被撤單
" 內鬼 " 原是銀行營業經理
本案的被告人金某,1980 年出生於遼寧省本溪市,大學文化,曾是中信銀行瀋陽分行南站支行營業經理,因涉嫌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於 2019 年 4 月 10 日被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
那麼,金某具體有哪些操作呢?
經審理查明,在 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這三年多的時間裏,金某在前述銀行工作期間,將購買該銀行理財產品的客户王某、姜某、魏某、賈某、許某資金不入賬,他利用客户輸入密碼之機偷看客户密碼,將客户已購買成功的理財產品撤單,並將客户銀行卡內的資金轉入自己本人的銀行卡中。
具體來看,受害人被轉移的相關資金中,涉及王某的 375 萬元、賈某的 100 萬元、姜某的 500 萬元、魏某的 50 萬元、許某的 50 萬元,共計人民幣 1075 萬元。
賺取差額利息 300 多萬
資金鍊斷裂投案自首
那這 1000 多萬資金跑哪裏去了呢?
經審理查明,在被吸收的 1075 萬元中,其中的 1000 萬元被金某用於投資遼寧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國鼎公司 ")的子公司,金某從中賺取了差額利息 303.63 萬元。剩下的 75 萬元,留在金某的銀行卡中。
然而,到了 2019 年 3 月,因國鼎公司資金鍊斷裂,金某未歸還客户資金共計 1075 萬元。2019 年 4 月 9 日,金某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投案次日,金某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16 日經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金某被執行逮捕。
法院認為,金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金某主動投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一款、第六十七條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二、責令被告人金某向被害人王某退賠人民幣 375 萬元,向被害人賈某退賠人民幣 100 萬元,向被害人姜某退賠人民幣 500 萬元,向被害人魏某退賠人民幣 50 萬元,向被害人許某退賠人民幣 50 萬元,共計 1075 萬元人民幣(公安機關已查封的被告人金某名下位於瀋陽市鐵西區變現後按比例退賠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金某繼續退賠)。
國鼎公司已被立案偵查
受害羣眾或達上百人
本案中,資金鍊斷裂的國鼎公司具體情況如何?
天眼查顯示,國鼎公司成立於 2013 年 7 月 19 日,註冊資本為 1000 萬元人民幣,經營範圍中一般經營項目為:資產管理;投資諮詢及管理;商務信息、經濟信息諮詢。該公司的 " 企業簡介 " 顯示,該公司是遼寧本土的一家金融服務機構,總部位於瀋陽市,擁有鞍山分公司,長春分公司,北京分公司,並於 2014 年 10 月,在香港註冊成立香港國鼎財富集團。已運作的多個項目涉及地產、礦業、農業、科技、能源、汽車等多個領域。
天眼查顯示,目前國鼎公司的兩名股東為自然人徐興旺和屈和平,分別持股 70% 和 30%。該公司唯一的控股子公司為北京國鼎金泰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該企業成立於 2014 年 2 月 19 日,其中國鼎公司持有 98% 的出資份額,並且是該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據國鼎公司註冊的微信公眾號 " 國鼎金控 " 簡介顯示,國鼎集團創始於 2009 年,經過八年發展已經成為 " 具有資產管理、融資租賃、基金管理、投資銀行四大核心業務融合發展的創新型投資集團。管理資產累計超過 10 億元人民幣,為千名高淨值客户提供過財富管理諮詢服務 "。
2019 年 5 月 24 日," 國鼎金控 " 發佈的《致投資者的一封信及良性退出公告》顯示," 從這場金融風暴來臨,國鼎公司停止金融業務至今,已將近兩個月。" 同時,該公司提供了資產補償和三年期現金兑付兩個計劃供投資者選擇。
此後,該公眾號未再發布新的信息。
經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國鼎公司的動向在一份裁定書中曝光。
該侯某與瀋陽鼎榮鑫投資管理中心、國鼎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侯某訴稱,2016 年 9 月 21 日,侯某與被告瀋陽鼎榮鑫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簽訂一份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投資合同,約定原告作為認購人出資 100 萬元入夥成為有限合夥人,投資期限為 12 個月,年化收益 12%,每月付息一次。
侯某訴稱,前述合同到期後,雙方續簽新合同,新合同的投資期限變為 18 個月,年化收益 14%,每半年付息一次。同日,侯某與被告國鼎公司簽訂《權益收購協議書》對上述款項及收益進行擔保。2019 年 3 月 21 日合同到期,包括國鼎公司在內的三被告未按照約定向原告兑付投資款及收益。其中被告於某軍系被告國鼎公司實際控制人,承諾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返還責任。
侯某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給付原告投資款及收益共計 121 萬元。
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侯某所述簽訂入夥協議書等事實,因涉嫌經濟犯罪,侯某已向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報案,警方已於 2019 年 6 月 25 日對國鼎公司予以立案偵查(立案決定書編號:沈公和(經)立字〔2019〕2155 號)。裁定書載明,2019 年 6 月 25 日,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出具的 " 案件來源 " 載明:" 遼寧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向社會銷售的理財產品有 6 個月期限年化收益 9.8%,12 個月期限年化收益 10.2%,18 個月期限年化收益 12% 等不同收益的投資理財產品。2019 年 3 月國鼎公司出現資金鍊斷裂,停止兑付。2019 年 4 月開始陸續有羣眾到我大隊報案。我大隊已對該案受理調查。目前已有 55 名投資羣眾資金受損,總金額為 1,864.4 萬元。初步估計受害羣眾 400 餘人,資產受損金額 2 億元左右。……" 因此,法院認定本案訴爭的糾紛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民事案件審理範圍。
" 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 " 相關背景
經基金君檢索法條,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 " 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 " 為:
"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其中,現行刑法關於 " 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 " 的條款是根據《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修正案(六)對該罪名的修改有以下幾點:刪除了舊條款 " 以牟利為目的 " 和 " 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 " 的規定;增加了 " 數額巨大 " 的規定,保留了 " 造成重大損失 " 的規定。
此外,2010 年 5 月 7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公通字 [ 2010 ] 23 號)第四十三條顯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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