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古羅馬平民為發泄對貴族的不滿,集體撤離羅馬城拒付兵役

由 許愛花 發佈於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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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民官是羅馬共和國官職體系中一個帶有強烈等級鬥爭色彩的官職。它是在平民和貴族鬥爭中作為平民領袖身份而在公元前494年出現的。保民官的設立表明平民已經有了自己的政治機構與組織。在羅馬共和體制官職中,保民官被視為非公眾性的、無統治權和無官位的官職。即使如此,其地位和作用也不容忽視,它可以廣泛行使否決權,並擁有強制權。從而有效地保護了平民的利益,保證了平民各項政治權力的獲得,使貴族不得不在政治上做出某些讓步。
羅馬由王政時代進入共和時代後,階級矛盾極為尖鋭。平民與貴族之間的衝突越來越頻繁。頻繁的戰爭使得經濟衰退,穀物短缺,債務奴役盛行,下層平民始終受到貴族的壓迫和盤剝。在政治權利方面,氏族貴族佔據所有的高級官職並控制元老院,執政官總是在氏族貴族圈子裏一代一代傳下去。平民與貴族之間在土地問題和債務問題上更是矛盾激化。貴族享有土地的佔有權、使用權和分配權,平民不僅沒有土地,而且還要承擔兵役,欠下各種債務,甚至淪為債務奴隸。在婚姻關係方面,貴族認為平民是下等人,禁止平民與貴族通婚,並把二個階層之間的通婚看作是野獸雜交。狄奧尼修斯對此評論道:“禁止平民與貴族通婚這條法令,實質上就是為了防止平民與貴族這兩個完全不同的等級融合在一起。”
共和初期,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平民中的富裕上層對這種政治權利和經濟利益分配強烈不滿。大部分下層平民則不堪壓迫淪為債務奴隸,迫切要求廢除債務奴隸制,分割國有土地以改變這種現狀。因此,早期平民與貴族鬥爭的焦點就是如下三大問題:政治權利的平等問題,債務奴役的問題,國有土地的分配問題。從公元前494年至公元前287年,平民發起的與貴族對抗的五次大規模撤離運動都是以這三個問題為重心。通過不懈的努力,平民取得了顯著的勝利成果。與平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土地問題、債務問題、政治權利問題不僅得到基本解決,而且平民可以擔任保民官和共和體制的各種官職。保民官就是第一次撤離運動後平民取得的最大勝利,平民階層終於有了代表自己階級利益的官職。
有關平民的第一次撤離運動原始資料比較模糊,據李維記載,“公元前494年,羅馬共和國面臨外族入侵。身負鉅額債務,遭受貴族欺凌壓迫的平民不願出征抵抗,提出要求廢除債務獲得人身自由。”無奈之下,執政官只好按照元老院的指示,採取措施安撫平民,如暫停債務法的施行,釋放監獄中債務人並禁止再次逮捕他們。平民在自己的要求得到滿足之後,便出征抵抗外族入侵併獲得勝利。但是,元老貴族出爾反爾,再次將債務人關進監牢,受到欺騙的平民因此不再相信元老院。
不久,外敵再次入侵羅馬,共和國再度陷入危機之中。元老院徵兵的命令遭到平民的抵制。此時,在民眾之中享有盛譽的馬尼烏斯·瓦勒裏烏斯被任命為獨裁官,他答應平民修改債務法的要求,因而獲得平民的信任。戰爭也由於平民的積極參與而獲得勝利,但是當瓦勒裏烏斯向元老院提交併建議討論債務法時,元老院卻不承認修改之後的債務法,此舉徹底激怒平民階層,他們開始了撤離運動。
在羅馬城外尚未解散的平民相繼離開羅馬,來到附近的聖山靜觀等待。羅馬城裏陷入恐慌之中,公共事務癱瘓,人們擔心元老院會採取暴力鎮壓。而元老院則害怕留在城裏的平民會加入到聖山的撤離運動中,另建立一個獨立的國家。於是元老院只好做出妥協,允許平民選出屬於本階層的官員,即保民官,且保民官神聖不可侵犯。其職責為平民提供幫助對抗來自貴族的壓迫,任何貴族都不得擔任這個職務。而且規定保民官神聖不可侵犯,如有違反者,將被作為犧牲獻祭給朱庇特神,沒收其家產並在神廟中拍賣。
於是,平民第一次選出了代表他們階級利益的兩位保民官,此外又設立兩個平民營造官以輔助保民官。可見,此時的平貴之爭不再像王政時期那樣。平民不再着重於破壞或暴動,而是有組織的聚集在一起進行撤離運動,平民已經成為一個有機組織。
保民官的產生從表象上看是貴族對平民的妥協讓步,但究其根源則是王政時期末至共和初期,平民經濟力量的壯大足以抗衡貴族。政治地位的劣勢、經濟利益分配不均引起了他們的強烈不滿,平民中的上層利用對外戰爭這個契機,發起撤離運動對貴族政權構成嚴重威脅,代表平民利益的保民官才應運而生。
保民官的權力一開始很小,隨着平民力量的壯大,保民官的職權也由小變大。保民官設立之初最基本的權力就是援助權,即對平民受到的任何不平待遇給予援助,使其免遭貴族壓迫。保民官最核心最重要的權力是否決權,它也是援助權的延伸。一開始否決權並沒有得到城邦法律的認可,隨着保民官的實踐發展,它獲得了法律上的承認。從此,保民官可以對抗任何城邦機構的行為,能夠阻止執政官招募軍隊、阻止徵税、阻止法律提案、阻止官員選舉、阻止元老院決議的執行、乃至阻止公民大會的召開。否決的前提是所有保民官意見必須一致,而且這種否決權對獨裁官無效。
保民官還有強制執行權和召集權。強制執行權即實行拘捕和處以罰金等權力,它是為了保證援助權和否決權的行使,執行權的強制性也隨着平民力量的壯大和共和政制的完善逐漸加強。召集權即是召集平民大會並提出法案的權力。公元前471年,平民大會創立,保民官獲得召集和主持該大會的權力。公元前449年,平民大會取得立法權和司法權,保民官因此獲得提案權和審判權。
公元前339年通過的《普利布里亞法》規定平民大會的決議適用於包括貴族的全體成員,而公元前287年的《霍騰利亞法》更是將平民會議通過的決議法律化,此時的保民官便具有了一般意義上的立法權了。公元前3世紀,保民官又獲得主持元老院會議的權力,到公元前2世紀中期保民官的權力達到了頂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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