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鍾曉璐
為逃避返還挖掘機、支付租金的法律義務,四川一男子在判決生效後,故意將名下的汽車、挖掘機轉移,最終被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2018年1月26日,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對審理的某(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與被告人李某某、賀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兩份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李某某30日內向這家公司返還挖掘機兩台,並向某公司分別支付租金人民幣78萬元、83萬元及遲延支付損害金。
該判決書生效後,李某某拒不履行義務,某公司於2018年5月25日向雙流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將其所有的一輛凱宴S汽車過户給其兒子李某;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又將一輛挖掘機置換給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之後,李某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被成都市雙流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經雙流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雙流區檢察院於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雙流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當庭自願認罪悔罪,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法官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第三百一十三的解釋》規定,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本案被執行人李某某為逃避返還挖掘機、支付租金的法律義務,在判決生效後故意將其名下的汽車、挖掘機轉移,有能力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而逃避履行,致使本案判決長期未能執行到位,給申請執行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害,同時也嚴重損害法律權威,最終被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為拒不執行行為付出了應有的法律代價。本案有力打擊了逃避執行的不誠信行為,給失信被執行人敲響了警鐘,有力維護了司法權威和法律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