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題: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個別調整刑責年齡、特定情形“性同意年齡”提高、“冒名頂替上大學”入刑……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羅沙、丁小溪、劉碩
我國刑法修改工作邁出重要一步。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對刑事責任年齡進行個別調整、提高特定情形下的“性同意年齡”、將“冒名頂替上大學”寫入刑法……草案二審稿的一系列新修改引人注目。
(小標題)焦點一:擬個別調整刑事責任年齡
近年來,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時有發生,觸目驚心。而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一段時間來,社會各界對修改刑法、調整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日益高漲。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對此作出回應,明確提出: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意味着,在“特定情形、特別程序”的前提下,12至14週歲未成年人或將不再是刑事“免責人羣”。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彭新林表示,草案對12至14歲年齡段作出單獨規定是比較合適的。我國現行的刑事責任年齡規定,是在綜合考慮歷史文化傳統、刑事政策、兒童發育情況、受教育時間及社會經歷等因素後作出的判斷,經過了歷史的檢驗,不宜普遍性降低。因此,草案對刑事責任年齡下調的情況進行了嚴格限制。
“個別調整刑事責任年齡,可以嚴厲制裁社會危害嚴重的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安定;既回應了社會關切,也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彭新林説。
也有專家提出不同意見。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寧寧認為,草案對刑事責任年齡調整的科學性、可行性、可操作性、有效性值得商榷。“我認為,建立一套適用於未成年人的重在矯治的非刑罰替代措施更為重要。”他説。
法學專家普遍認為,解決低齡未成年人嚴重犯罪問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只是其中一環,還應多管齊下、標本兼治。一方面嚴懲犯罪,一方面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心智狀況、刑事責任能力等實際情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小標題)焦點二:擬提高特定情形“性同意年齡”,嚴懲姦淫幼女
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激起社會各界強烈憤慨,也亟需法律給予更強有力的嚴懲。
針對監護、收養等人員伸向孩子的“黑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專門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
草案規定,對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發生性關係,不論對方是否同意,都將追究刑事責任。苑寧寧認為,這實際上將提高特定情形下的“性同意年齡”。
“14至16歲的人有了一定的辨識能力,對於陌生人的侵犯具有一定的抵擋能力。但是對於相熟的人,她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抵禦能力還是明顯不足,容易受到來自熟人的侵犯。”苑寧寧説。
彭新林表示,監護、收養等特殊職責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實施性侵,社會危害嚴重,被害人面臨的風險更高,由刑法作出針對性規定很有必要。14至16歲女性的社會閲歷尚淺,“性同意能力”仍然有限,草案的規定充分考慮了她們的心智發育情況。
對於姦淫幼女,草案增加規定,對姦淫不滿10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進一步加大打擊姦淫幼女犯罪,更好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進步意義明顯。”苑寧寧説,姦淫幼女的犯罪構成在某些方面與強姦罪有重大區別,建議將姦淫幼女規定為單獨罪名,便於司法實踐中精準把握、從重處罰。
(小標題)焦點三:“冒名頂替上大學”擬入刑
一些地方出現的教育招考冒名頂替事件,嚴重損害他人利益,破壞社會公平正義底線,引發輿論強烈關注。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對此作出回應,明確將“冒名頂替上大學”等行為規定為犯罪。
草案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冒名頂替他人上大學,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有必要予以刑事制裁。”彭新林表示,草案的修改,為更大力度懲治冒名頂替入學等行為提供有力的刑事法律支持。
草案同時規定,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陝西浩公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浩公認為,草案的規定能夠更加精準打擊冒名頂替事件組織者、指使者以及背後的職務犯罪等,也有利於做到輕罪輕罰、重罪重罰,罪責刑相適應、情理法相融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