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論壇】
作者:完顏平(紀檢監察工作者)
據媒體報道,湖北省紀委公開宣佈嚴查誣告陷害行為3個月後,省內首例“誣告陷害公職人員案”一審落槌,當事人62歲的孫緒宏因誣告一民警,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近期,中央紀委發佈了多起誣告陷害典型案例,全國多地分別有查處誣告陷害的案例見諸報端。這釋放了一個明顯信號,查處誣告陷害的力度正越來越大。
近年來,着眼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拓寬黨內監督、羣眾監督渠道,規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取得了積極成效,對正風反腐,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其間也出現了一些異常的檢舉控告現象。兩會之前、換屆選舉、幹部選拔、評優評先乃至職稱評定,往往是檢舉控告的“多發季”。但經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核實,其中不少為誣告陷害,嚴重干擾了換屆選舉、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使一些黨員幹部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和名譽損害,挫傷了一些同志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對正風反腐產生了消極效應,污染了黨內政治生態,也惡化了局部的社會風氣。
誣告陷害易發多發,在一些地方呈上升蔓延態勢,其中有着複雜的原因。某省級紀委監委專項調查顯示,誣告陷害的主體多為黨員幹部,也有一般羣眾;動機多與個人利益相關,或因謀求職務升遷、職稱評定、對個人待遇不滿,或因工作積怨,出於個人之間的矛盾打擊報復、發泄情緒,或因“我不行,也看不得你好”“一封信、幾毛錢、查上你半年”,或就是習慣性誣告陷害,無事生非;手段多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由本人或者指使、教唆、僱傭他人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肆意造謠中傷他人。有一種現象亟待引起重視,有的人“借反腐之名打擊排斥異己”,為了達到“把誰拉下來”的目的或陰暗心理作怪,動輒以各種手段向紀委“檢舉揭發”,實則無中生有,實屬誣告陷害。這種行為極為惡劣,影響也極為嚴重,不但對黨員幹部個人進行了人身攻擊,事實上也對我們黨的形象潑了污水。
人民羣眾和黨員幹部對不實舉報信件“滿天飛”,誣告陷害堵不勝堵、防不勝防的現象到了深惡痛絕的程度,向不實舉報説“不”,對誣告陷害“零容忍”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檢舉控告是每名黨員、羣眾的權利,但也應符合正當規範程序,反映情況要客觀真實,不得誣告陷害,黨章、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監察法以及刑法對此都作出明確規定,可以説防止誣告陷害的“籠子”越織越密。《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明確指出,採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屬於誣告陷害。同時明確,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檢舉控告的分析甄別,注意發現異常檢舉控告行為,有重點地進行查證。屬於誣告陷害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還特別強調,具有“五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既表達了鮮明的態度,又亮出了紀法的準繩,為界定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提供了基本遵循。有的省級紀檢監察機關制定的實施辦法還提出要堅持從實際出發,誣告陷害行為人系中共黨員或者監察對象的,視情節輕重,進行教育批評提醒,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或者採取組織措施,特別嚴重的依法處理,以體現精準認定、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審慎從嚴、不枉不縱、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達到以案促改、查處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綜合效應,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
從容錯糾錯,到澄清正名,再到查處誣告陷害,體現中央精神的一脈相承;從一般要求,到會議講話強調,再到下發文件形成制度,則體現了法治化水平和治理能力的不斷提高。制定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專章明確誣告陷害行為的查處,是推進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題中之義,也是全面從嚴治黨,不斷把反腐敗鬥爭引向深入的實踐需要。從本質上説,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紀委監委打擊的不是檢舉控告本身,而是打擊打着檢舉揭發的旗號實施違紀違法的行為;不是不要檢舉控告,而是要把正常的檢舉控告和非法的誣告陷害嚴格區分開來,進一步純潔檢舉控告動機,淨化檢舉控告環境,建立良好的檢舉控告秩序,形成既不影響正常舉報又關心保護幹部的良性循環。從而既拓寬了通過檢舉控告掌握違紀違法線索的渠道,使腐敗分子無處藏匿,又使作風正派、清正廉潔的幹部不受誣告陷害。處理檢舉控告工作,涉及對人的評價、定論和處理,關係到黨員幹部的政治生命,關係到一個家庭的幸福榮辱,必須重事實、重證據,一是一,二是二。核查既有“查實”也有“查否”,要以適當方式為受到不實檢舉控告的幹部澄清事實、維護名譽、消除負面影響,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推動形成激濁揚清、幹事創業的良好政治生態。
《光明日報》( 2020年10月27日 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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