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貿易摩擦現狀及對策
當前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貿易摩擦問題成為阻礙 “一帶一路”貿易暢通的重要因素。根據WTO統計,2000-2015年間,我國共遭遇國外反傾銷調查1033起,其中“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對我國發起350起,佔我國遭遇國外反傾銷調查總量的34%。
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中,反傾銷措施的運用在國家間呈現不均衡狀態。根據GAD(Global Antidumping Database)的統計,2000-2015年,“一帶一路”沿線共有印度、土耳其等18個國家對外發起反傾銷調查,總量為1349起。其中,印度對外發起反傾銷的數量居首位,為623起,佔“一帶一路”國家全球反傾銷調查總量的46.18%,遠遠高於其他國家。除印度之外,土耳其、印尼、巴基斯坦、泰國、馬來西亞、埃及、俄羅斯等國也是“一帶一路”國家中反傾銷措施運用比較頻繁的國家。在這18個國家中有13個國家對中國發起過反傾銷調查,總量為350起,“一帶一路”國家對華反傾銷數量佔其對外發起反傾銷總數量的26%,對華肯定或部分肯定裁定比重達81%。
從發展趨勢來看,對華採取反傾銷措施的“一帶一路”國家中,土耳其和印度對華髮起調查數量波動較大。印度對華反傾銷數量在2008年達到15起後開始下降,但在2011年重新上升;土耳其對華反傾銷在2003年達到15起,隨後開始整體下降,並在2011年為0起,但隨後開始持續上漲。其他“一帶一路”國家對華髮起反傾銷數量較為平穩,但是泰國、巴基斯坦對我國反傾銷數量近年有上漲趨勢。
從涉案產品的行業分佈來看,按國際HS編碼前兩位進行分類,2000-2015年,“一帶一路”國家對華反傾銷調查涉及商品中佔比最大的是“賤金屬及其製品”,佔比34.37%;其次“紡織原料及紡織製品”佔21.37%;“化學工業及其相關產業”佔15.94%;佔比排第四的“機器、機械器具、電氣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放聲機、電視圖像、聲音的錄製和重放設備及零件、附件”佔9.26%。可見,“一帶一路”國家對華反傾銷調查案件中涉及的商品多為初級產品和勞動密集型產品。
“一帶一路”倡議對我國對外貿易地理方向、貿易產品結構、出口企業轉型均產生重要影響。客觀認識我國與 “一帶一路”國家的貿易摩擦,並妥善解決是“一帶一路”貿易暢通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在宏觀層面上,在與“一帶一路”國家建立友好政治關係基礎上,我國可與“一帶一路”國家進一步建立自由貿易區,簽訂優惠性的貿易協議,如減免關税等以消除貿易壁壘,減少商品貿易的障礙。鼓勵我國企業在“一帶一路”國家進行直接投資,增強“一帶一路”國家的區位優勢,增加我國企業對“一帶一路”的內部化傾向,並擴大生產規模,降低生產成本,形成規模經濟優勢,降低我國遭遇反傾銷調查的幾率。
其次,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擴大進口。由於我國與“一帶一路”國家出口商品結構相似,大多為勞動密集型產品或者資源密集型產品,競爭性導致貿易摩擦增多。因此應着重轉變貿易結構,由重視出口數量轉變為重視出口質量,從以勞動密集型、資源密集型商品出口為主,轉為以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商品出口為主。與此同時,應進一步擴大進口。許多“一帶一路”國家在勞動密集型產品上相較於我國成本較低,我國若適當地選擇用成本低的勞動力密集型進口商品來替代國內同種商品的生產,雖然生產者剩餘有所減少,但較低的價格可使我國消費者福利大大增加並淘汰我國落後產能。並且對貿易國進口量的增加能增進我國與“一帶一路”國家的友好關係,減少反傾銷報復的可能性。
最後,我國企業應樹立反傾銷意識,建立適合本土企業的預警機制。企業應積極配合反傾銷的申訴和調查工作,從成本效益原則出發,科學地進行反傾銷應訴決策。企業在出口時,要證明自己生產的產品符合市場經濟條件,適用中國的價格和成本。“一帶一路”跨境支付平台應與政府相關部門合作,在支付平台中增加反傾銷預警機制,設立一套算法從而針對“一帶一路”國家所有可能引發反傾銷的因素進行計量分析,預測企業遭到反傾銷調查的概率。而我國企業也應積極使用類似平台進行對外貿易結算,並時刻配合相關行業提供算法中可能用到的信息,從而對“一帶一路”國家的反傾銷進行有效預警和預防。
(摘自:山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周忠高主編的《深度融入“一帶一路建設”》第十章,本文作者:山東師範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