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從銀行貸款,再轉借給他人。此類民間借貸合同不僅無效,還可能觸犯法律!
近日,寧海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陳某和王某曾經是同事,因為談得來兩人成為了鐵哥們。2019年5月,陳某以資金週轉困難為由向王某借款,出於對哥們的信任,王某沒有絲毫猶豫便答應了。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一年時間裏,王某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陸陸續續借給陳某85萬元。
雙方約定月利息為1%,而陳某僅支付了23400元便沒了下文。王某多次催討無果後,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850000元並支付已經產生的利息85500元。
案件細節
承辦法官接手案件後,發現王某提供的證據僅有微信、支付寶以及銀行轉賬記錄,並沒有出具借條。事情肯定沒有想象得這麼簡單,於是法官在庭前將王某傳喚至法院,做了詳細的筆錄。
在法官的詢問下,王某交代了所有借款的細節,借款款項均來自於各大銀行的貸款,並且陳某也知曉。雙方約定的月利率1%是陳某在支付銀行貸款利息之外,額外支付給王某的利息。而對於陳某將借款用於開設賭博網站一事,王某表示自己並不知情。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根據法律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王某將從銀行貸款的款項轉借給陳某,因此雙方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故扣除陳某已經支付的部分款項,陳某應返還826600元。故依法判處陳某返還王某款項826600元,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説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如若套取銀行等金融機構資金又轉貸給他人,此類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切忌打這種賺取中間利息的如意算盤,以免觸犯法律底線。
其實,這種行為還有可能涉及犯罪。
高利轉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來源:寧海縣人民法院、浙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