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消息,福建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長張志南,於3月22日在南昌中院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金300萬元。
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張志南斂財3432萬餘元,濫用職權造成財政損失1.48億餘元,且在疫情大考關頭敷衍應付、作風漂浮,搞形式主義。
張志南受審 資料圖
張志南出生於1960年10月,福建龍巖人,一直在福建工作,曾任福建團省委書記,三明市委常委(正廳級)、副市長,省政府副秘書長(正廳級),省發改委主任等職。2008年1月晉升副省長,2011年11月躋身省委常委,併兼任省政府黨組副書記。
2020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宣佈張志南接受調查,其成為當年“首虎”,後於9月被“雙開”。通報中提及,張志南在新冠肺炎疫情大考關頭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敷衍應付、作風漂浮,搞形式主義。
電視專題片《正風反腐就在身邊》曾披露,在2020年抗疫工作最緊張的時期,張志南作為福建省應對新冠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卻頻繁擅離崗位,辦理個人私事,心思根本沒放在抗疫上,工作中走過場、搞形式,致使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在落實上出現“中斷層”。
2020年3月7日,福建泉州一家用作集中隔離健康觀察點的欣佳酒店坍塌,造成29人不幸遇難。其實,就在欣佳酒店倒塌前不久,張志南曾到泉州市檢查疫情防控工作。然而,他並沒有帶着撲下身子發現問題的態度開展工作,只是走馬觀花,防疫隔離點則根本沒有去。
2021年5月,張志南案在南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他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2022年3月22日,南昌中院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300萬元;對張志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9年,張志南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營、用地審批、獲取補助及銀行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432萬餘元。
此外,2007年至2017年,張志南在其負責審批的相關項目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財政資金損失共計人民幣1.48億餘元。
鑑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濫用職權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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