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工人日報】;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將現行刑法中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有條件地從14週歲下調到12週歲,此舉回應社會關切,順應社會期許,強化對未成年人行為的約束,體現社會公平正義,藴含多重社會價值。
據10月14日《工人日報》報道,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0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回應社會關注的低齡未成年人涉罪問題,草案擬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至12週歲。草案二審稿規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近年來,涉未成年人犯罪問題較為突出,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社會呼聲很高。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將現行刑法中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有條件地從14週歲下調到12週歲,此舉回應社會關切,順應社會期許,強化對未成年人行為的約束,體現社會公平正義,藴含多重社會價值,對司法領域相關問題的破解也有着積極示範意義。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更加契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罪刑相適應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意指犯罪人所犯罪行與其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相當,不能重罪輕判,也不能輕罪重判。同時,考慮到犯罪行為人的認知程度,設定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設定,本意是對一些年齡低、社會認知差、行為把控能力弱的渉罪未成年人給予一定程度保護,儘可能降低刑事懲罰對其成長的影響。但現實中,一些低於現行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重大犯罪行為的案件不時發生,扭曲了設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內在的社會道義,損害了罪刑相適應的法定原則。因此,對實施特定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通過追究刑事責任進行遏制和形成威懾,達到“罪罰相當”,有利於更精當地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更好地體現司法正義。一些低齡未成年人實施重大犯罪行為,對受害人造成重大傷害,對社會秩序形成重大威脅。而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限定,使其免除刑事責任,對受害人及其家庭來説無疑是不公平的,對於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以及司法正義的彰顯,也有着負面影響。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更有利於引導未成年人的成長。當下社會,互聯網上不良信息對未成年人的影響很大,一些未成年人缺乏正確的社會認知,對不良社會信息缺乏甄別能力,自我約束能力不強。有的家庭對獨生子女的寵溺,弱化了家庭教育的功能,導致一些未成年“混世魔王”的出現,一些未成年人不懂得敬畏法律,不懂得遵從社會道德和社會秩序。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通過法律手段,追究一些未成年重大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不僅是對未成年重大犯罪行為人的剛性矯正,而且,刑事懲罰本身就是一種社會引導,它對更多未成年人會形成法治意識的引導,同時,有利於形成向上、向善的社會風氣,更好地引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可以更好地實現救贖未成年人與社會正義期許之間的平衡。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設定,一方面體現了對犯罪未成年人進行救贖的理念,另一方面也包含社會正義的期許。兩者之間的平衡,是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的基本原則。世界各國在規定刑事責任年齡時,都會考慮上述兩方面的平衡。隨着我國未成年人早熟趨勢的加劇,以及公眾對社會正義期許的提升,兩者之間的平衡越來越成為一個社會焦點。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有條件地對一些特定重大犯罪行為設定較低的追責門檻,有利於更好地對未成年犯罪行為人進行救贖,同時更好地回應公眾對社會正義的期許。
多年來,我國一直在不斷強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體系構建,除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的頒佈實施,還有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頒佈實施的相關辦案程序等加持。此次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改,將進一步強化“預防、保護、懲罰、教育為一體”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機制。